1月20日,由國家稅務總局開發(fā)的個人所得稅App發(fā)布了1.1.3版本。新版本不再強制要求填寫出租人的信息。
據(jù)了解,個人所得稅App更新后,當出租方類型選擇為“自然人”時,出租人姓名和出租人身份證號碼變?yōu)椤斑x填”狀態(tài);當出租方類型選擇為“組織”時,出租單位名稱也變?yōu)椤斑x填”狀態(tài)。而此前,在住房租金信息填寫中,當出租方類型選擇為“自然人”時,出租人姓名和出租人身份證號碼為“請輸入”狀態(tài);當出租方類型選擇為“組織”時,出租單位名稱為“請?zhí)顚憽薄?/p>
今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規(guī)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相關(guān)標準進行800元/月到1500元/月不等的定額扣除。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有網(wǎng)友在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時與房東產(chǎn)生沖突,房東擔心租房信息上報后要“補稅”,所以出現(xiàn)了房東要求租客不要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甚至有房東表示如果租戶繼續(xù)申報該項扣除就要求其退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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