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施行前已經(jīng)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可從2019年1月1日起發(fā)放工資薪金的當月開始享受。但是對于部分跨年度或相關手續(xù)未到位的費用該如何處理?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的在線訪談活動中進行了明確。
問題一:大病醫(yī)療跨年度,扣除時間和標準以什么為準?
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療腸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這種跨年度的醫(yī)療費用,如何計算扣除額?是分兩個年度分別扣除嗎?
回復: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進行醫(yī)療費用的結算。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yī)療扣除,以醫(y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因此該醫(yī)療支出屬于是第二年的醫(yī)療費用,到2019年結束時,如果達到大病醫(yī)療扣除的“起付線”,可以在2020年匯算清繳時享受扣除。
問題二:房貸跨年未審批,無貸款合同編號,信息采集表如何填報?
2018年12月份辦理的住房貸款,但是現(xiàn)在還沒批下來,預計2019年1月份批下來,單位現(xiàn)在讓我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報送上去,但是我沒有取得《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中的“貸款合同編號”,應如何處理?
回復:納稅人可以待取得相關信息后填報扣除。如果因為一時信息不全沒有及時填報也不用擔心,后續(xù)月份填報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規(guī)定可扣除的額度進行扣除,不影響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問題三:年度最后一月工資收入不足抵扣,剩余抵扣部分跨年是否作廢?
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資格證書,納稅人12月工資不能一次性足額扣除3600元(打比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廢,次年不能享受扣除了呢?
回復:如果納稅人當月工資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終了后,通過匯算清繳自行申報辦理扣除。
面對納稅人實際生活中紛繁復雜的情形,此次在線訪談對大部分問題給與了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法,為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落到了實處。
熱點:
233網(wǎng)校中級會計師2019年招生啟動,講師助你直擊命題核心,高效過3科!【點擊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