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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第五章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來源:233網(wǎng)校 2014年6月12日
      二、合同的訂立掌握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格式條款【2012年多選題】
      1.提供格式條款的-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的-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
      4.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5.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
      【舉例】甲購買商品房,按照乙房地產公司提供的標準合同的約定.“甲購買房屋的,在交房后房地產公司會送家具”,但是甲收房后乙公司并沒有送給其家具,后甲了解到,該條款的含義僅僅是幫助甲搬運家具到新房,格式條款產生了兩種以上的解釋,這種情況下,應當作出不利于乙公司(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即必須由乙公司贈送給甲家具。
      6.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1.要約(訂約提議)【2013年單選題】
      要約是指-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第-,內容具體確定;第二,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第四,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201 2年單選題】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例題1·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要約的效力。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是“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達,因此選項A正確;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B錯誤;選項C意味著“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選項C錯誤;選項D意味著“使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D錯誤。
      (2)關于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
     ?、偈占酥付ㄌ囟ㄏ到y(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谖粗付ㄌ囟ㄏ到y(tǒng)的,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問.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3)要約-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受要約人即取得承諾的權利。
      (4)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2011年單選題】
      ①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谝s在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提示】例如,甲、乙雙方之前經常合作,甲方向乙方發(fā)出電報“1000個汽車內胎,速發(fā)貨!”于是乙方沒有回復是否接受就趕緊準備貨物發(fā)貨了,從措辭上看該要約非常緊急,可以直接斷定這個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垡s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表5.1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


      比較項目

    要約撤回

    要約撤銷

    發(fā)生的時間

    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

    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對受要約人是否會造成損害

    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損害

    可能損害受要約人

    是否允許撤回或撤銷

    允許撤回

    允許撤銷,但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不得撤銷

      2.承諾(接受提議)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期限
     ?、僖s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谑芤s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凼芤s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承諾的生效
     ?、俪兄Z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的法律效力表現(xiàn)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提示1】要約與承諾的生效遵循的原則統(tǒng)稱為“到達主義”。
      【提示2】與要約不同,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銷。
     ?、谑芤s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實質性變更”。
     ?、凼芤s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例題2·單選題】陳某以信件發(fā)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guī)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信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fā)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BR>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承諾期限的計算。根據(jù)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本題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載明日期,那么應該按照“郵戳”日期作為承諾的開始時間。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2011年單選題】
      1.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提示】《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實際履行,強調實質重于形式。
      【鏈接】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表5.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比較項目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產生的時間不同

    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范圍不同

    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被撤銷或無效

    適用于有效合同

    賠償范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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