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1、質疑
(1)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2)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商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2、投訴
(1)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2)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3、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