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計算題
1.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如無特別說明,甲公司對于3個月以內賬齡的應收款項按照5‰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按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甲公司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1年4月8日完成。甲公司2010年度財務報告于2011年3月31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發(fā)生如下交易或事項;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0年10月4日購入的一批商品,同時收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為20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銷售成本為185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該批商品時,銷售價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至2011年1月14日,該批商品的應收賬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辦公樓因電線短路引發(fā)火災,造成辦公樓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3)2月26日,甲公司獲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預計應收丙公司賬款250萬元(含增值稅)收回的可能性極小,應按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甲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償還債務,因而按應收丙公司賬款余額的50%計提了壞賬準備。
(4)3月5日,甲公司發(fā)現2010年度漏記某項生產設備折舊費用200萬元,金額較大。至2010年12月31日,該生產設備生產的已完工產品尚未對外銷售。
(5)3月15日,甲公司決定以2 400萬元收購丁上市公司股權。該項股權收購完成后,甲公司將擁有丁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決定分配現金股利210萬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發(fā)生的上述(1)
(2)
(3)
(4)
(5)
(6)事項中哪些屬于調整事項。
(2)對于上述調整事項,編制有關調整會計分錄。
(3)填列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表中各項目的調整金額(調增數以“+”表示,調減數以“-”表示)。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利潤分配”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資產負債表項目 |
調整金額(萬元) |
應收賬款 |
-357.83(-234+1.17-125) |
存貨 |
+385(185+200) |
固定資產 |
-200(折舊)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30.96(-0.29+31.25) |
應交稅費 |
-37.75 (-34-3.75) |
應付股利 |
0 |
盈余公積 |
-10.42 (-1.04-9.38) |
未分配利潤 |
-93.70(-10.37+1.04-93.75+9.38) |
2、甲公司為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發(fā)生的有關業(yè)務資料如下:
(1)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違約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違約金1 000萬元。至2009年12月31日,該項訴訟尚未判決,甲公司經咨詢法律顧問后,認為很可能賠償的金額為700萬元。
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該項未決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和營業(yè)外支出700萬元,并確認了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所得稅費用為175萬元。
(2)2010年3月5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違約金500萬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訴。款項尚未支付。
其他相關資料:甲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日為2010年4月30日;2009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0年3月31日;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據法院判決結果,編制甲公司調整2009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會計分錄。
2.根據調整分錄的相關金額,填列答題紙(卡)指定位置的表格中財務報表相關項目。
(減少數以“—”表示,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調整項目 |
影響金額 |
| |
營業(yè)外支出 |
-200 |
所得稅費用 |
50 |
凈利潤 |
150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50 |
其他應付款 |
500 |
預計負債 |
-700 |
盈余公積 |
15 |
未分配利潤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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