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工程應及時檢查
「案例」某建筑公司負責修建某學校學生宿舍樓一幢,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樓設有地下室,屬隱蔽工程,因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對隱蔽工程(地下層)的驗收檢查條款。規(guī)定:地下室的驗收檢查工作由雙方共同負責,檢查費用由校方負擔。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檢查驗收,校方則答復:因校內(nèi)事務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檢查出具檢查記錄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請專業(yè)人員對地下室質(zhì)量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未達到合同所定標準,遂要求建筑公司負擔此次檢查費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則認為,合同約定的檢查費用由校方負擔,本方不應負擔此項費用,但對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認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隱蔽工程(地下室)隱蔽后,發(fā)包方事后檢查的費用由哪方負擔的問題。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fā)包人檢查。發(fā)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北緱l法律規(guī)定,承包方在隱蔽工程竣工后,應通知發(fā)包方檢查,發(fā)包方未及時檢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對于校方不履行檢查義務的行為,建筑公司有權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校方承擔。但建筑公司未這樣做,反而自行檢查,并出具檢查記錄交與校方后,繼續(xù)進行施工。對此,雙方均有過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檢查費用,則應視檢查結(jié)果而定,如果檢查結(jié)果是地下室質(zhì)量未達到標準,那因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檢查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如果檢查質(zhì)量符合標準,重復檢查的結(jié)果是校方未履行義務所致,則檢查費用應由校方承擔。
工程未經(jīng)驗收 不得交付使用
「案例」 1995年2月24日,甲建筑公司與乙廠就乙廠技術改造工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承擔乙廠技術改造工程項目56項,負責承包各項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按預算定額包工包料,竣工后辦理工程結(jié)算。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合同的約定完成該工程的各土建項目,并于1996年11月14日竣工。孰料,乙廠于1996年9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擔乙廠的全部債權債務,承接乙廠的各項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種協(xié)議。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對工程進行驗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對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驗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甲公司無奈將丙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丙公司對已完工的土建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案例評析」此案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與乙廠,但乙廠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擔了乙廠的全部債權債務并承接了乙廠的各項工程合同,當然應當履行原甲公司與乙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已完工的工程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無質(zhì)量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該工程項目,辦理交接手續(xù)。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jù)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zhì)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設計失誤應承擔責任
「案例」甲公司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了一份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約定;乙單位為甲公司籌建中的商業(yè)大廈進行勘察、設計,按照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乙單位應按甲公司的設計標準、技術規(guī)范等提出勘察設計要求,進行測量和工程地質(zhì)。水文地質(zhì)等勘察設計工作,并在××××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甲公司同時與丙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開工日期。但是,不料后來乙單位遲遲不能提交出勘察設計文件。丙建筑公司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做好了開工準備,如期進駐施工場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單位遲延36天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此時,丙公司已窩工18天。在施工期間,丙公司又發(fā)現(xiàn)設計圖紙中的多處錯誤,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請乙單位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窩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否則不再繼續(xù)施工。甲公司將乙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單位賠償損失。法院認定乙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評析」該案中乙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設工期受到延誤,造成丙公司的窩工,而且勘察設計的質(zhì)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單位丙公司因修改設計圖紙而停工、窩工。根據(jù)《合同法》“勘察、設計的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xù)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币覇挝坏纳鲜鲞`約行為已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應負賠償甲公司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