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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1992年入伍,其間因公致殘,《革命傷殘軍人證》證明林某為三等乙級殘疾(套改后為八級),在市民政局換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里同樣寫著三等乙級殘疾。1995年林某退伍后回鄉(xiāng),由縣民政局負責安排在縣棉織廠工作,并簽了為期三年的合同。1999年11月10日,縣棉織廠發(fā)出通知,稱林某的勞動合同至1999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2001年9月,因縣棉織廠改制,林某領了一筆自謀職業(yè)安置費后,不僅再也沒有享受過傷殘軍人應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沒有得到企業(yè)主管部門的妥善安置。當林某到縣棉織廠原主管勞動部門反應情況時卻得到了這樣的解釋——“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個新的工作。按照縣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傷殘職工在辦理終止合同時,除了安置費外還可以領到一筆傷殘補助金;但有個前提,是否傷殘及等級得由勞動部門加以鑒定,部隊及民政部門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不能作為憑證。
問題: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2、對于這些問題,社會工作者應該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林某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和縣里的有關規(guī)定不符,因此,退伍后的林某并沒有得到“妥善安置”。
2、針對林某的問題,社會工作者應至少采取一下策略:來源:www.examda.com
?。?)對林某的整個情況進行評估;
(2)提供相關政策信息咨詢,尤其是傷殘軍人安置的政策,包括國家和地方政策;
?。?)協(xié)助林某與相關部門進行積極溝通,爭取林某《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為林某爭取傷殘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并追回因為沒有續(xù)簽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采集者退散
?。?)調動各方面資源,提供整個過程的法律援助。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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