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制定權限
1.為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
2.為實施憲法規(guī)定的國務院享有的固有職權。
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立法:
①授權立法的范圍:對于憲法規(guī)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固有立法權內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不得轉授權。
【教你一招】有關犯罪和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的司法制度不得授權立法。
②授權立法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年,授權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③授權立法的延續(xù):國務院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6個月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xù)授權的,國務院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授權終止。
/ 02 /
制定程序
(一)立項
1.國務院各部門有權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2.國務院法制機構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行政法規(guī)制定項目建議。
3.國務院法制機構擬訂的立法工作計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起草
1.起草主體:
①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②起草部門的工作應當按要求上報國務院,上報國務院前,應當與國務院法制機構溝通。
2.起草程序:
①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②對社會公眾有重大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應當進行論證咨詢。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起草部門應當將行政法規(guī)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專業(yè)性較強的行政法規(guī),起草部門可以吸收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③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規(guī)定,與有關部門充分協(xié)商,涉及部門職責分工、行政許可、財政支持、稅收優(yōu)惠政策,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同意。
④行政法規(guī)草案送審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報送國務院,多部門共同起草的,應在各部門達成一致后由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三)審查
1.審查主體:國務院法制機構
2.審查程序:
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意見,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
②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
③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將行政法規(guī)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④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xié)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評估。經過充分協(xié)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領導協(xié)調,或者報國務院決定。
(四)決定
1.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2.國務院直接審批
(五)公布
1.簽署:
①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jù)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②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2.載體:①國務院公報②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③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
【教你一招】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guī)文本為標準文本。
3.施行:行政法規(guī)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guī)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備案
行政法規(guī)在公布后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七)解釋
1.條文本身問題:行政法規(guī)條文本身需要明確具體含義或出現(xiàn)新情況需要明確行政法規(guī)依據(jù)的,由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報請國務院解釋,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公布。
2.具體應用問題:行政法規(guī)在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法制機構報請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
【教你一招】行政法規(guī)的解釋與行政法規(guī)具有同等效力。
/ 03 /
監(jiān)督
1.國務院可以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殊事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規(guī)定。
2.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guī)定,及時組織開展行政法規(guī)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guī)定的行政法規(guī),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3.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guī)或進行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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