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又稱“間接實行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zé)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間接正犯并未有實行行為,只是利用他人的實行行為,但由于缺乏與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zé)。
間接正犯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刑事責(zé)任能力人實施犯罪。
例如,王某教唆14歲的小潘盜竊,小潘未達到刑事責(zé)任年齡,王某屬于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
例如,醫(yī)生田某欲殺害病人小紅,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小吳,小吳給小紅注射后,小紅死亡。田某為間接正犯,小吳視為田某的犯罪工具。
3.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例如,甲將鄰居家的孩子(4歲)帶到河邊,哄騙孩子說河里有糖果,讓孩子跳下去,孩子果然跳入河中,最終淹死。
4.利用行為時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的人:被利用者對利用者的犯罪行為、主觀想法并不完全知情,具體包括:
①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
例如,甲欲通過傳播、販賣淫穢物品來牟利,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但乙沒有牟利目的,因而只構(gòu)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則構(gòu)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
②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
例如,警察甲教唆平民乙對丙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乙雖然對丙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但因其不具有該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員身份,只能構(gòu)成該罪的幫助犯,而甲則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本質(zhì)就是把他人當(dāng)成自己的犯罪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
【真題演練】
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項。乙出賣后獲款4000元,但在未來得及分贓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關(guān)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
C.甲屬于間接正犯
D.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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