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制是指國家機關依法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后果承擔責任的原則。
2.由于各種國家機關行使的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同,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兩種責任制: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3.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權利,由集體承擔責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4.個人負責制亦稱首長負責制。它是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并承擔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首長負責制分工明確,在執(zhí)行決定時可以避免無人負責或推卸責任現(xiàn)象,能夠充分發(fā)揮首長個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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