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解釋機關(guān)
(一)立法機關(guān)
1.由立法機關(guān)解釋憲法的制度源自英國。英國長期奉行議會主權(quán)理論,不允許司法機關(guān)議會所制定的法律,憲法和法律的含義由議會來確定。
2.我國的憲法解釋權(quán)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二)司法機關(guān)
1.由普通司法機關(guān)解釋憲法首創(chuàng)于美國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當時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該案的判決中,確立了“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的憲法原則,從此開創(chuàng)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
2.目前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采用該體制。
3.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附帶性的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認為違憲,可選擇拒絕在本案中適用該法律。
(三)專門機關(guān)
1.專門機關(guān)指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特別設(shè)立的機關(guān)。
2.專門機關(guān)解釋憲法普遍采用司法積極主義原則,最早提出建立憲法法院的是漢斯·凱爾森。
3.這一制度當代最流行,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韓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等國家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二、憲法解釋的原則
1.依法解釋;
2.符合制憲目的;
3.以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為指導(dǎo);
4.適應(yīng)社會發(fā)展需要;
5.字面解釋;
6.整體解釋。
三、憲法解釋的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