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先生,我是一位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前幾天我在街道上擺攤時,幾個城管將我的三輪車和小商品全搶走了。他們給我開了一張條子,還說對處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對他們這種做法很不滿,想向他們討個說法,要回我的三輪車和小商品,可就是不明白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什么不同?也不知道該怎樣去維護我的權利?煩請您給解釋一下。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考試大編輯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qū)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荚嚧缶庉?nbsp;
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yōu)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fā),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jiān)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jiān)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考試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