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48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考點]上訴的條件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76、177條
解析:上訴條件是高頻考點,應當掌握下列內容
1.上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76條,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77條,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一審未生效的裁判,以及可以上訴的案件。
3.上訴的期間:判決: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判決和裁定:30日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78條,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出上訴。
第149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考點]上訴的法院
解析:當事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或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151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考點] 二審的審理范圍
[相關法條]
《審判方式改革規(guī)定》第35條、第36條
解析:二審的審理范圍原則上僅限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根據(jù)《審判方式改革規(guī)定》第35條的規(guī)定:判決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不受上訴請求的限制。
根據(jù)《審判方式改革規(guī)定》第36條: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第15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考點] 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地點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88條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內容
二審的審理方式: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8條,對于可以逕行判決的案件:(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fā)回重審的案件。
第15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ǘ┰袥Q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ㄋ模┰袥Q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154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考點]二審的裁判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81條
解析:(一)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可以有三種方式處理: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說明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注意,此時用判決駁回,因為駁回上訴解決實體問題,故用判決。注意:駁回上訴與駁回起訴文書的適用,駁回起訴解決程序問題,故用裁定。
2.依法改判。有兩種情形:(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該條屬于法定改判的情形,必須改判,不得發(fā)回重審;(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屬于可以改判的案件,即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有兩種情形:(1)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屬于法定發(fā)回重審的情形,必須發(fā)回重審。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1條: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有四項: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ǘΣ枚ㄉ显V后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因為它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注意:對裁定不得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第15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考點]二審中的調解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82條-第185條,第191條
解析:二審中的調解是高頻考點,主要掌握下列內容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2條,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3條,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85條,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yǎng)、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相關考點]二審中的和解
第15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考點] 上訴的撤回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90條
解析:該條規(guī)范上訴的撤回。上訴的撤回也要經法院審查,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90條,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第159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考點]二審審限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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