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題目:
梁山伯、祝英臺夫婦生有兩子一女,早年購置房屋3間。2001年梁山伯、祝英臺立下遺囑將東房一間給大兒子,西房一間給小兒子,北房一間分給女兒。2002年8月梁山伯與大兒子發(fā)生矛盾,梁山伯祝英臺即到公證處作出公證遺囑將東房一間分給女兒繼承,西房一間分給小兒子。以后梁山伯祝英臺又為瑣事與小兒子發(fā)生爭吵,二人又于2004年2月在兩個(gè)見證人在場情況下,作出錄音遺囑,將由小兒子繼承的西房一間亦劃歸女兒繼承。當(dāng)年,二人相繼去世。其兩子一女持這幾份遺囑為據(jù),要求分割房產(chǎn)。法院應(yīng)( )。
A.按錄音遺囑分割梁山伯祝英臺的遺產(chǎn)
B.按自書遺囑分割梁山伯祝英臺的遺產(chǎn)
C.按經(jīng)公證過的遺囑分割遺產(chǎn)
D.宣布遺囑均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chǎn)
答案:C
解析:《繼承法》司法解釋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zhǔn);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