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為具體的事實的危險,對于一般抽象的危險,法律不加以保護。具體的事實的危險,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對占有的妨害。例如違反建筑規(guī)則建設高危建筑、接近鄰地開掘地窖等,而產生對鄰地的危險。需要說明兩點的是:首先,危險消除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持續(xù)存在,請求權行使之時危險已經消失的,不得請求防止;其次,必須有客觀的產生危險的事實,被請求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法律在所不問。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占有雖非一種權利,但也屬法律所保護的一種財產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應負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占有可能發(fā)生的損害主要有:(1)使用收益的損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損害;(2)支出費用的損害,即占有人對占有物支出費用,本可向物的權利人請求償還,卻因該物被侵奪而毀損滅失不能求償;(3)責任損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奪而發(fā)生毀損滅失后,從而產生對物的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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