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 |
相應的請求權 | |
90日 |
海上貨物運輸產生的追償請求權 |
《海商法》第257條 |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P> |
《民法通則》第136條 | |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2年,見《產品質量法》第45條) | ||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 ||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的賠償請求權 |
《海商法》第257條 | |
船舶碰撞產生的追償請求權 |
《海商法》第26l條 | |
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 |
《海商法》第263條 | |
2年 |
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 |
《海商法》第265條 |
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
《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 | |
4年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
《合同法》第129條 |
20年 |
即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得中止、中斷,但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
《民法通則》第137條 |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起算;
(2)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期滿的次日起算;借款、買賣等合同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3)無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以不作為為標的的請求權,從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之時起算;
(5)因侵權行為發(fā)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和加害人之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賠償請求權,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海事爭議中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依《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見后附“法條鏈接”)。
但是在上述各種情形中,如果是從一天中途開始的事實起算(如侵權),因當天不足一天,為保障權利人能夠切實行使權利,開始的當天不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如果是從一天的零時開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則開始的當天計算在內。
2.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只適用于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
例解
1999年7月,甲發(fā)現(xiàn)乙公司非法復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發(fā)現(xiàn)乙一直未停止復制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05,卷三,第59題)
A.法院應當受理甲的起訴
B.甲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C.法院應當判決乙停止侵權行為
D.甲應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應從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答案及解析]ACD??疾樵V訟時效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對于在1999年7月時,甲發(fā)現(xiàn)乙在從事復制行為時,就應當請求乙停止侵害,但是甲沒有這么做。超過兩年,當時那個請求權就經過了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但是,由于乙的復制行為事實上處在一種繼續(xù)的狀態(tài),也就是說,事實上,乙是在不斷的對甲的著作權進行著侵害。此時,甲就可以對在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時受到的侵害提出請求,可以請求停止侵害,并且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自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因為,在這個時間甲對乙的侵害提出請求權還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另外,對于一個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在立案的時候不予受理,應當先受理,因為如果相對人并不以時效作為抗辯,此時,法院就應當正常審理案件。如果相對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因此,對于本題,法院應當受理甲的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68.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170.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瑫r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八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fā)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jù)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shù)恼埱髾啵瑫r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問為三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六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谠斐蓳p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