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買賣合同
1、分批交貨合同:限制買受人的法定解除權
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1/5(要求支付全部價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費)
所有權:不動產(chǎn)依登記,動產(chǎn)依約定,無約定從交付
訴訟時效依相應履行日期分別計算
3、樣品買賣合同:隱蔽瑕疵時,應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4、試用買賣合同:
不屬試用買賣:約定符合一定條件必須購買,約定可任意調(diào)換,任意返還
——生效條件:買受人同意
——同意方式:明示/沉默/推定(拒不交還,交付價金,出賣,出租)
——拒絕方式:未作同意
-試用期間:無約定的,由出賣人指定合理期間
商品房賣合同
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一、贈與合同: 無償,單務,不要式,諾成
1、任意撤消權(交付和不動產(chǎn)登記前,三種例外)
2、法定撤消權:侵害本人及近親屬/不扶養(yǎng)/不履行附義務(一年除斥)
繼承人,法定代理人:6個月除斥
3、解除:經(jīng)濟惡化,嚴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家庭生活
4、責任:一般過失免責
二、借款合同:商業(yè)借貸(要式,諾成),民間借貸(不要式、推定為無償)
監(jiān)督檢查權:停止發(fā)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三、消費借貸合同(無名):無償為實踐,有償為諾成
四、供用電合同
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期限的要求:
a.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b.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維修:
a.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
b.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5. 轉租:
a.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b.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孳息:租賃期間孳息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支付租金:
無約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8.承租人的權利:
a.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d. 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9.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融資租賃合同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 出租物的所有權及歸屬:
a.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b.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 承租人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a. 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nèi)容。
b.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c.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d.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與租賃合同比較)
5.租金支付:
a.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b.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