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3.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h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無答案(原答案為C)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符合這條規(guī)定的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有以下例外,也正是這個例外才屬于司法考試的考查重點。關于這個例外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有三條,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根據《刑訴解釋》第22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根據《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3.根據《高檢規(guī)則》第312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边x項C當選。
許多考生錯選A選項,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確實有各種保護,但一定要注意這種情況并不屬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定情形之一,所以選項A錯誤。關于選項B,本題中并未說明劉某是聾啞人,只是指出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其實這只是為了對考生造成混淆。關于選項D,根據《高檢規(guī)則》第309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钡}目又在誤導考生,根據《高檢規(guī)則》第307條規(guī)定:“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高檢規(guī)則》第30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彼赃x項D也是錯誤的。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A、B、D選項都是錯誤的。
修改答案理由見上題。
04/62.某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郝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依法應當遵循下列哪些規(guī)定?
A.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B.提起公訴的縣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
C.縣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此案后20日內審結此案
D.縣人民法院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郝某的最后陳述意見
【答案】BD(原答案為AC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簡易程序的審理特征。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六個特征:(1)送達起訴書的程序簡便(2)通知的方式簡便。(3)審判組織特殊。(4)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5)法庭審理程序簡便(6)審理期限較短。所以,本題答案為ACD.【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本案沒有告訴盜竊的情節(jié),所以無法確定能否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
該法第214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C選項說的過于絕對,所以錯誤。
該法第213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jié)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D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綜合考查了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
11/71.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決定直接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不需要將案件退回檢察院【這個選項在刑訴修改后應該要改,因為現在文書的移送制度發(fā)生了變化】
B.對于自訴案件變更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訴案件程序審理
C.自訴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起訴
D.在適用普通程序后又發(fā)現可適用簡易程序時,可以再次變更為簡易程序公正與效率,公正優(yōu)先的體現
【答案】ABC(原答案為BC)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所以A選項錯誤。
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發(fā)生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所以BC選項正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因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所以D選項錯誤。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依據原刑訴法規(guī)定,檢察院按簡易程序移送起訴時移送的全案卷宗,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時移送起訴時,向法院移送的是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當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時,退回到檢察院是為了讓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移送材料。
而修改性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無論是按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按普通程序審理,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都是全部卷宗,當法院把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時,沒有必要再退回檢察院了,所以A選項當選。
【綜合四個選項】分析:依據原刑訴法,命題人是想考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時,在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上有什么樣的區(qū)別。
09/76.關于簡易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自訴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B.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陳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
D.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答案】BD(答案不改但是A選項依據改變了)
【原解析】《最高法解釋》第219條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ㄒ唬└嬖V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辈贿m用簡易程序,故A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jié)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故B項正確。
《最高法解釋》第226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故C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故D項正確。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guī)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因為自訴案件的第三類可能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是不一定一概都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所以A選項說法錯誤。
07/38.甲涉嫌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可能判處死刑。關于本案訴訟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可以依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本案
B.上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
C.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D.某甲拒絕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堅持自行辯護,法庭應當準許
【答案】C(本題答案沒有變,只是A選項已經作廢)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笨赡芘刑幩佬痰陌讣?,最低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審理,因此,上級法院不能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B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因此本題答案為C項。
《刑訴解釋》第38條規(guī)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币虼薉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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