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86條第1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解讀:
檢察院審查批捕,往往是進行書面審查,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始嘗試直接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案情,澄清證據(jù)疑點。此次上升為刑事訴訟法的正式規(guī)定。
考察方式:
考察可能較大,多選。
其實,2010 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就規(guī)定了應當訊問的若干情形,是去年的新增考點,同學們應在8 月份學習這一內容,不宜提前記憶。
新法第86條第2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考察方式:
對于律師的意見是“可以”聽取,但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要求,則“應當”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