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51條第1款: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解讀:
通常,偵查時需要說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證或證明文件,但有些犯罪,需要隱匿真實身份。即所謂臥底偵查。臥底偵查只允許為其提供犯罪機會,卻不可誘惑其產生犯罪意圖,否則就等于國家教唆犯罪。臥底參與違法犯罪有界限,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人身危險。
考察方式:
1、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臥底人員不限于偵查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使其產生犯罪意圖(犯意誘發(fā)型),而只能為其提供機會(機會提供型);
4、臥底并非所有違法犯罪活動均可參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人身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