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1、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公安機關(guān)認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二、管轄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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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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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有權(quán)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guān)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3、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chǎn)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jié)措施。
4、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5、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6、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chǎn)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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