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
2.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jīng)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
7、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8、現(xiàn)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9、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10、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
11、(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二)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三)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四)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12、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13、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14、人民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jù),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15、保證金僅限于現(xiàn)金。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16、對已經(jīng)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1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17、對已經(jīng)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0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18、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三)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19、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20、經(jīng)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21、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
22、刑事訴訟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
2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5、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26、案件經(jīng)審查后,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7、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28、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29、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當事人。
30、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31、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限。
32、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兩次。
33、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多次重復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
34、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jù),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35、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36、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7、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8、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9、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0、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41、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jù)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jù)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jīng)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4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43、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44、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45、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打頂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二審法院進行審查。
46、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原上訴人或者抗訴的檢察機關之日起生效。
47、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48、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49、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5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51、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52、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54、高院同意判處死刑的,用裁定。
55、高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6、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57、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58、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59、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60、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61、最高院和高院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均由高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zhí)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zhí)行。
62、執(zhí)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63、收監(jiān)執(zhí)行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交付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和監(jiān)獄。
64、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jīng)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