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關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處罰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答案】A
【考點】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差異與共同點
【詳解】這點在筆者萬國刑事訴訟法考點預測中,考區(qū)七中的考點3“拘留”中就三者的
根本性差異總結過。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異表現在性質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種排除性措施,
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
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
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據此,Bc都是錯誤
的,它們沒有區(qū)分三種拘留之間的性質,A的表述是正確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
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刑訴法第6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四)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訴法第132條規(guī)定,人
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訴法第六十條,以及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
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
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zhí)行。所以D也是錯誤的。
【評論】這是一道跨學科的、綜合性很強的考題。這需要考生在復習時,以考點為標準予
以整合、歸納。
28.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嬰兒出生1個月后,常某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
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答案】D
【考點】強制措施的變更
【詳解】這點在筆者萬國刑事訴訟法考點預測中,考區(qū)七的考點5“強制措施的撤消、變
更程序”中已經明確講述過。
本題目考察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是采取取保候審但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
常某涉嫌的投毒殺人案,可能會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訴法第60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
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對常某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
【評論】雖然強制措施的變更問題比較復雜,筆者曾花了大量筆墨來總結、講述該知識點,
但該題目由于涉及到的知識點比較單一,相對簡單些。
29.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
正確的?
A.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B.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
事訴訟
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D.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不論是否當庭執(zhí)行完畢,審判人員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答案】B
【考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詳解】這點在筆者萬國刑事訴訟法考點預測中,考區(qū)八的考點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法律程序”、考點3“附帶民訴中的調解”中總結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于附帶民訴的“附帶性”,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
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條文的規(guī)定;又由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一種民事訴訟,對于刑訴法沒有
規(guī)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A是錯誤的。其次,關于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筆者
在串講班上重點講述過,注意三方面問題:調解的階段、調解書的制作以及調解后的反悔問題。該
題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據高法解釋第90條規(guī)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晦,刑事案
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
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附帶民
訴的調解在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都可以進行,而法院的調解則具有終局性,前兩者則不具有該法
律效力,因此,B顯然是正確的。根據高法解釋第96條的規(guī)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
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
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zhí)行完畢的,
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fā)生法律
效力。由此可見,D是錯誤的,附帶民訴的調解不必然制作調解書。第三個問題,根據高法解釋第
9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所
以,題目中的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顯然是錯誤的。背后的原理
在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民事訴訟,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理應不能介入財產的查封問題。
【評論】本題目涉及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系列問題,比如適用法律問題、附帶民訴的調
解問題、財產查封問題,稍有不慎即可能出錯,因此,相對比較難。因此,筆者建議考生,對某些
知識點一定要歸納、總結。
30.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h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屬本院管轄,該案有明
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
不明。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審理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范某犯有誹謗罪并處以刑罰
D.將案件交公安機關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一
【考點】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詳解】這點在筆者萬國刑事訴訟法考點預測中,考區(qū)十(分考區(qū)2)的考點9“自訴案件
第一審程序”中講述過。
本題中,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根據高法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
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
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高法解釋第188條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
規(guī)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
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
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是正確的。
考生還需要注意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本案是公訴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況,結
果則不同。根據高法解釋第11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公訴案件經審查后,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
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評論】本題目難度不大,但注意其中的陷阱——本案是一個自訴案件,而如果是公訴案
件,結果則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