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公司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
200萬元,并將該款用于購置造酒設備和原料,后因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紅酒被查處,導致
銀行貸款不能歸還。甲公司獲取貸款的行為構成:
A.貸款詐騙罪
B.合同詐騙罪
C.集資詐騙罪
D.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
【答案】B
【考點】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詳解】根據(jù)最高法2001年1月21目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意
見,由于刑法規(guī)定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單位貸款詐騙時,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評論】實際上對于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刑法沒有規(guī)定單位作為犯罪主體,
但完全可以通過處罰直接責任人來實現(xiàn)刑事責任,如對單位的盜竊行為的懲罰(參見第4題)。2001
年的《會談紀要》里的意見本身存在問題,對正確適用單位犯罪的刑法規(guī)定有誤導之嫌。
1 7.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
家里的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fā)現(xiàn),于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
甲應當如何處理?
A.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B.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C.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處罰
D.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
【答案】D
【考點】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
【詳解】為了非法勒索財物而拐騙幼兒的,構成綁架罪。綁架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人身權,
無論是否勒索到財物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甲在無法獲得勒索財物的情況下,另起出賣幼兒以換取
身價的犯意,構成拐賣兒童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評論】另起犯意必須是前一個犯罪終止的情況下,行為人開始實施后一個犯罪行為。因
為兩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關系或者吸收關系,所以必須并罰。
18.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
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
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
A.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
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
【答案】C
【考 點】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以及共犯問題
【詳解】根據(jù)最高法2000年6月27曰《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
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題
目中甲(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更大的權力擁有者,被認為是主犯,出題者便確定答案為職務侵占罪
的共犯。
【評論】最高院的規(guī)定沒有解決如果雙方都是主犯,罪名如何確定的問題。而且引發(fā)了適
用法律的不平等,如普通公民勾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
物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而公司企業(yè)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卻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本書作者認為本題答案為D最為合適。
19.乙與丙因某事發(fā)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謊稱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
拿出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將2000元帶給丙。甲將錢占為己有。對
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A.按詐騙罪處理
B.按敲詐勒索罪處理
C.按侵占罪處理
D.按搶劫罪處理
【答案】A
【考點】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
【詳解】出題者認為,行為人甲編造虛假信息,欺騙受害人乙處分自己的財產,構成詐騙罪。
【評論】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一般有著明顯的區(qū)別: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欺騙的方式使
被騙人自愿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則是行為人以威脅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但是
敲詐勒索的威脅來源可能是虛假的信息,比如編造被害人產品質量問題,勒索錢財?shù)模部梢猿闪?
敲詐勒索罪。最高法2005年6月8日《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
有“行為人冒充治安聯(lián)防隊員‘抓賭’ 、‘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
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所以題目中甲冒充為丙的“代理人”,以丙的暴力作為威脅內容向乙
勒索錢財?shù)?,應該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更合適。如果按照詐騙罪處理,也與第14題的答案不協(xié)調。
20.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yè)時違反操作規(guī)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對甲的行
為應當如何處理7 .
A.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B.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C.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
D.按意外事件處理
【答案】C
【考點】重大責任事故罪與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系
【詳解】甲的行為: (1)“在搬運場”——生產領域; (2)“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
業(yè)務過失; (3)軋死一名職工——重大后果;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是發(fā)生在工廠、礦山等生產領域的過失犯罪,違反的是安全操作規(guī)程,危害的是生產領域的公共安
全。交通肇事罪發(fā)生在公共道路,侵犯的是交通運輸領域的公共安全,違反的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
《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規(guī)定:“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意味著重大責任事
故罪等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系,適用特殊法優(yōu)于
普通法的規(guī)定。
【評論】中等難度的考題,要把握不同犯罪之問的本質區(qū)別。
21.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哪一項不正確?
A.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
B.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
c.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
【答案】D
【考點】對程序公正含義的理解
【詳解】本題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尤其是對程序公正的理解。這點在筆
者萬國團訓班(考點預測班)以及模擬題中已明確指出。ABC都是程序公正的體現(xiàn),而D則是實體
公正的一種體現(xiàn)。程序公正與否,與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是否符合事實真相沒有關系,這就是程序公
正的獨立價值之一。
【評論】這雖然是一個純粹理論題目,但難度適中,關鍵是把握好程序公正的獨立性,這
也向考生復習司法考試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注意理論基礎的培養(yǎng)。
22.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某貪污案,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fā)心臟病死亡。該法院應當如何
處理?
A.裁定撤銷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C.裁定終止審理
D.退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答案】C
【考 點】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詳解】分析:這點在筆者萬國刑事訴訟法考點預測中,考區(qū)一的考點1“具有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中已經明確指出。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
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
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第5款的內容可見,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在法院審判階段,或者終止審理,或
者宣告無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176條進一步作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
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jù)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
證據(jù)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表面看來,B和c都有可能是對的。
但仔細推敲起來,c才是正確的。因為,本案中已經明確交代,被告人張某在舞庭蔚突發(fā)心臟病死
亡,根據(jù)刑訴15條規(guī)定的精神,這時法院就無需進行審理,也無需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jù)材料,
確認被告人罪之有無的問題也就更談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銷案件。
【評論】有一定難度。表面看來比較簡單,但該題目設置了一個陷阱,即被告人張某在舞
發(fā)心臟病死亡,考生要注意“開庭前”這一個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