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任何一只基金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基金資產凈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營運資金的100%;其他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金或者凈資產的100%。
17.債券借貸的監(jiān)控指標:單個機構自債券借貸的融入余額超過其自有債券托管總量的30%(含30%)或單只債券融入余額超過該只債券發(fā)行量的15%(含15%)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該機構應同時向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18.認股權證基金的管理費率為1.5%~2.5%;
19.股票基金的管理費率為1%~1.5%;
20.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5%~1.5%;
21.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25%~1%。
22.香港:債券基金年費率為0.5%~1.5%;股票基金年費率為1%~2%。
23.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基金的管理年費率為1%左右;臺灣:1.5%。
24.我國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提基金管理費,債券基金的管理費率一般低于1%,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不高于0.33%。
25.基金托管年費率國際上通常為0.2%左右。
26.我國股票型封閉式基金按0.25%的比例計提基金托管費;開放式基金通常低于0.25%;股票基金的托管費率要高于債券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托管費率。
27.基金銷售服務費目前只有貨幣市場基金和一些債券型基金收取,費率一般為0.25%。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購和贖回費。
28.基金賣出股票時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稅,實行單向征收。
29.對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30.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有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的實際稅負分別相當于20%、10%和5%。
31.基金投資于規(guī)定以外的可轉讓證券不得高于基金資產的10%;投資于可轉讓的并可確定價值的債券的比例不得高于10%;兩者之和也能高于10%。
32.基金投資于同一主體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歐盟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資于一個主體發(fā)行的證券超過5%時,該類投資的總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33.基金不得通過取得有表決權股票對發(fā)行主體的管理施加重大影響,不得持一發(fā)行主體10%以上無表決權股票、債券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