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二十八、虛假陳述行為一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概念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行為。不涉及重大事件,不構成法律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另外,不正當披露也屬于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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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虛假陳述行為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證券經(jīng)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2)專業(y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證券交易所、證券業(yè)協(xié)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4)前述機構向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其他證券發(fā)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2、虛假陳述的認定(以下兩條都要滿足)
?。?)構成法律上的虛假陳述行為,應當是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陳述。
所謂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的內容認定。(主要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其他應當披露的內容)
?。?)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具有因果關系的情形 | ①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lián)的證券; ②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③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
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則不存在因果關系 | ①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jīng)賣出證券; ②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③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④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⑤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
上述有關日期的含義 | ①所謂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fā)生虛假陳述之日; ②所謂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fā)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被動的) ③所謂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guī)定履行停牌手續(xù)之日(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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