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基本內容
1.女職工:所有體力和腦力勞動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職工。
2.婦女受特殊保護時期: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
3.未成年工: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女職工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一)經(jīng)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jīng)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1.不得安排國家標準中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yè)。即高處作業(yè)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業(yè)。
2.不得安排在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yè)。
3.不得安排從事國家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孕期保護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7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需要進行產(chǎn)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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