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jié)復習指導
第四章:法人
節(jié):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2、法人是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獨立性體現在:
?。?)組織上的獨立性。
?。?)財產上的獨立性。
?。?)責任上的獨立性。
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的歷史沿革和本質
1、法人的歷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時期形成法人的雛形,歐洲中世紀的教會財產法創(chuàng)設了社團所有權、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確認了中世紀教會社團的主體地位,此可謂法人獨立財產制的產生。11世紀出現新的商業(yè)經營形式,一些人聯(lián)合起來組成聯(lián)合體,后來出現海上合伙,合伙人責任僅限于其初的投資,此可謂法人有限責任制的產生,到中世紀末期隨著羅馬法的復興,注釋法學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確認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國自成立后,在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真正從法律上確認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則》。
2、法人的本質:
(1)擬制說:起源于歐洲中世紀注釋發(fā)派,后為德國學者薩維尼所倡。
(2)否認說:包括:目的財產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布林茲。受益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耶林。管理人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赫爾德。
?。?)實在說:包括:有機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基爾克。組織體說,代表人物為米休德等。
實際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經濟,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出現了人的聯(lián)合赫財產的聯(lián)合,這種聯(lián)合有著不同于個人的完全獨立的利益,從而法律須賦予其主體資格。
四、法人的分類:
1、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中間法人。
?。?)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2、法律上對法人的分類:
?。?)企業(yè)法人。(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自制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節(jié):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互相有差異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即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在存續(xù)時間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其目的和經營范圍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的。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2、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對其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
第三節(jié):法人機關
一、法人機關的含義:
法人機關指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于法人成立時就產生的不需要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法人機關的特征有:
1、法人機關是形成、表示和實現法人意志的法人機構。
2、法人的機關是法人的有機組織部分。
3、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而設立的。
4、法人機關是法人的領導或代表機關。
5、法人機關是由單個自然人或集體組成的。
二、法人機關的種類:由權利機關、執(zhí)行機關、監(jiān)督機關組成。
1、法人權利機關: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機關,是決定法人生產經營或者業(yè)務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關。
2、法人執(zhí)行機關:是執(zhí)行法人權利機關決定的機關。是執(zhí)行法人意志的機關。
3、法人監(jiān)督機關:是對法人的執(zhí)行機關的行為實行監(jiān)督檢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機關。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是代表法人進行業(yè)務活動的自然人。
四、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
法人機關與法人之間不是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
第四節(jié):法人的財產與責任
一、法人的財產
法人的財產指法人獨立擁有的財產。法人的財產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財產是法人獨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財產。
2、法人的財產是與其他組織、發(fā)起人或者投資人、法人的成員的財產完全相分離的財產。
二、法人的責任
法人的責任是指法人在對其在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債務負責清償的民事責任。法人責任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責任是法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
2、法人的責任是法人對其自己的債務承擔的責任。
3、法人的責任是以法人的獨立財產承擔的責任。
4、法人的責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
第五節(jié):法人的設立
一、法人設立的含義:
法人的設立是指法人這一組織體的創(chuàng)辦或建立。作為組織體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組織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二、法人設立的原則:
1、特許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國家立法或國家元首的許可。
2、許可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3、自由設立主義。指對法人設立的國家不作任何干預,一任當事人自由設立。
4、準則設立主義。指法律規(guī)定設立法人的條件,而不必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5、強制設立主義。指國家對法人的設立采取強制設立的政策。僅適用于特殊領域的法人,如工會。
三、法人設立的程序
1、法人設立的方式:(1)命令設立、(2)發(fā)起設立、(3)募集設立、(4)捐助設立。
2、法人設立的條件:
?。?)有發(fā)起任或設立人。
?。?)須有法律依據。
3、法人資格的取得:
?。?)以命令方式設立的機關法人,不須登記,自設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2)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企業(yè)法人均須辦理法人登記,自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第六節(jié):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一、法人的變更
1、法人變更的概念:
法人變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續(xù)期間內因各種原因而發(fā)生的組織體、組織形式以及其他事項的變動。法人變更主要指企業(yè)法人的變更。
2、法人組織體的變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兩種情形。
?。?)法人的合并: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分為:吸收合并與分設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個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3、組織形式的變更:指企業(yè)法人組織形式的改變
4、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指法人登記中應登記的其他事項的變更。這些變更不影響法人原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效力。(如名稱、代表、場所、住所、注冊資本等)
二、法人的終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終止。企業(yè)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終止時由清算組織依職權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了結其參與的財產法律關系。清算組 織進行清算活動包括:
1、了結現存的業(yè)務。
2、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
3、將清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移交給享有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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