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1.合同債權的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合同債務的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協(xié)議轉讓債務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
考點6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考點7 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照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與混同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點8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入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①支付違約金;②賠償損失;③繼續(xù)履行;④定金;⑤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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