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4日13時30分,廣西第二安裝工程公司液化石油氣鋼瓶分廠副廠長要求工人對一只由用戶退回的鋼瓶進行修理。該鋼瓶瓶體下部有一個深度不超過1毫米的凹坑、據用戶反映瓶內沒有先過液化石油氣,工人檢查后也認為瓶內無介質。于是即向瓶內充進廠1. 57兆帕的壓縮空氣、之后,該廠長即用手中點燃的氧氣割槍烘烤加熱鋼瓶瓶體下部的凹坑部位,目的是想通過加熱使其局部強度降低,利用鋼瓶里的氣體壓力把凹坑頂出來。當割槍火焰對著凹坑加熱到第三圈還未結束時,鋼瓶即發(fā)生爆炸。爆炸后的鋼瓶分成5塊,飛出最遠的一塊飛離爆炸地點13. 5米、爆炸時產生的沖擊毀壞了車間南北側的窗玻璃爆炸燒壞了氧一乙炔割槍一氧氣膠管,造成3人重傷,2人輕傷。
事故原因分析表明:
l.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當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內關于鋼瓶返修制度及程序,輕信用戶說鋼瓶沒有充過液化石油氣,只用手感、耳聽的方法去檢測瓶內是否有氣,誤認為瓶內無液化石油氣。導致違章對殘存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用壓縮空氣加壓至1. 57兆帕使瓶內混合氣體中可燃氣體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范圍內,又違章用明火烘烤,產生爆炸、根據爆炸后的分析,鋼瓶內液化石油氣占空氣的體積比約為 2~9.6%。
2.事故的間接原因是領導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安全意識不強,因而有關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齊全,有關規(guī)定也執(zhí)行不力。檢驗員和安全人員對違章作業(yè)沒有及時發(fā)現和堅決制止。
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
這次事故是事故責任人違章作業(yè)造成的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對安全工作抓得不夠,對事故負有間接領導責任、處以月工資額10%的罰款并扣發(fā)當月獎金。
壓力容器制造廠領導對安全工作做得不對,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處以制造廠廠長月工資額20%的罰款,并扣發(fā)當月獎金。
壓力容器廠鋼瓶分廠領導在貫徹規(guī)章制度上無力安全意識不強,對事故負有一定的直接領導責任,處以月工資額20%的罰款并扣發(fā)當用獎金。
鋼瓶分廠副廠長是事故責任人,違章作業(yè),對事故負有重要的責任,給予記過一次的行政處分并處以月工資額20%的罰款和扣發(fā)當月獎金。
檢驗員對違章操作制止不堅決。作為檢驗員沒有盡職盡責,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仕,給予全廠通報批評,處以月工資額10%的罰款和扣發(fā)當月獎金。 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級領導要真正地認識到只有安全才能促進生產,提高安全意識,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領導要帶頭遵守有關安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加強安全監(jiān)督管理,加強對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杜絕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現象。
3.對有可能充過液化石油氣的鋼瓶,應以科學的檢測儀器和手段認真對瓶內介質進行檢測,避免判斷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