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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經濟基礎知識點:立法機關預算管理職權
立法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設立預算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監(jiān)督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顏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洽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關于碩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