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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2008年司法考試國際三法歷年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wǎng)校 2009年1月4日
      41.甲國A公司(買方)與乙國B公司(賣方)簽訂一進口水果合同,價格條件為CFR,裝運港的檢驗證書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jù),但約定買方在目的港有復驗權。貨物在裝運港檢驗合格后交由C公司運輸。由于乙國當時發(fā)生疫情,船舶到達甲國目的港外時,甲國有關當局對船舶進行了熏蒸消毒,該工作進行了數(shù)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復驗時發(fā)現(xiàn)該批水果已全部腐爛。依據(jù)《海牙規(guī)則》及有關國際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C公司可以免責
      B.A公司應向B公司提出索賠,因為其提供的貨物與合同不符
      C.A公司應向C公司提出索賠,因為其沒有盡到保管貨物的責任
      D.A公司應向B公司提出索賠,因為其沒有履行適當安排保險的義務
      答案:A.
      解析:根據(jù)《 海商法》 第51 條第1 款第(五)項規(guī)定,對于由于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故本題選A.
      42.依我國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的規(guī)定,基于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原因,國家可以對貨物貿(mào)易采取下列哪一項措施?
      A.禁止進口
      B.禁止出口
      C.限制進口
      D.限制出口
      答案: C .
      解析:根據(jù)2004 年4 月6 日修訂的《 對外貿(mào)易法》 第16 條第(9)項規(guī)定,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國家可對貨物貿(mào)易實行限制進口,所以選C.
      43.世界貿(mào)易組織法律規(guī)則中的《與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xié)議》適用的范圍限于下列哪一項?
      A.與貨物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B.與服務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C.與專利技術轉讓有關的投資措施
      D.與商標權轉讓有關的投資措施
      答案:A .
      解析:《與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xié)議》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簡稱TRIMS )是指能夠對國際貿(mào)易引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資措施。這里的“貿(mào)易”僅指貨物貿(mào)易,不涉及服務貿(mào)易。故本題選A.
      44.根據(jù)世界貿(mào)易組織爭端解決規(guī)則和程序的諒解協(xié)議的規(guī)定,當世貿(mào)組織成員方之間發(fā)生貿(mào)易糾紛時,可采取的解決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A.雙邊磋商
      B.成立專家組
      C.上訴機構的審查
      D.上訴機構的調解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點為世貿(mào)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根據(jù)世界貿(mào)易組織爭端解決規(guī)則和程序的諒解協(xié)議的規(guī)定,雙邊磋商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要求,自提出磋商請求人其60日內磋商沒有解決爭端時,申訴方才可能申請成立專家組,從而啟動爭端解決機構程序。這些程序主要包括專家的裁決和結論,上訴結構的審查、裁定、爭端解決結構通過專家組和上述機構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的裁定和建議的實施。據(jù)此,可采取的解決方式不包括D項。
      45.平安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障的主要險別之一。下列哪一損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險的責任范圍之內?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損失
      B.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C.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
      D.共同海損的救助費用
      答案:B .
      解析:根據(jù)《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第1條規(guī)定:一下?lián)p失和費用屬于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jīng)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shù)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chǎn)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由上可知,本題選B項說法違背了上述規(guī)定,故應當選擇B.
      4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著作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國際條約,也是至今影響最大的著作權公約。下列關于該公約的說法哪一個是不正確的?
      A.該公約采用自動保護原則
      B.該公約不保護演繹作品
      C.非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成員國首次發(fā)表可以受到公約的保護
      D.該公約保護作者的經(jīng)濟權利
      答案: B .
      解析:根據(jù)《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1款b項規(guī)定,非為本聯(lián)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聯(lián)盟一成員國出版或在本聯(lián)盟一成員國和一非本聯(lián)盟成員國內同時出版的,應受到保護。據(jù)此,C項符合該規(guī)定,故應當排除。根據(jù)第5條規(guī)定,根據(jù)本公約得到保護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國民待遇不需履行任何手續(xù),也不管作品起源是否存在有關保護的規(guī)定。據(jù)此,A項符合規(guī)定,故應排除。第2條之一第3款規(guī)定,翻譯作品、改變作品、改變樂曲以及某件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變應得到與原著同等的保護,而不損壞原著作者的權利。據(jù)此,0042項說法是不正確的額骨應選B.根據(jù)第6條第2款規(guī)定,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在其死后至少應保留到財產(chǎn)權期滿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護的國家本國法所授權的人或機構行使。據(jù)此,D項符合該規(guī)定,故應排除。
     ?。?005年)
      29.甲乙兩國于1996年簽訂投資保護條約,該條約至今有效。2004年甲國政府依本國立法機構于2003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取消了乙國公民在甲國的某些投資優(yōu)惠,而這些優(yōu)惠恰恰是甲國按照前述條約應給予乙國公民的。針對甲國的上述作法,根據(jù)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國立法機構無權通過與上述條約不一致的立法
      B.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將會引起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嚴格依據(jù)其國內法作出的,則甲國不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D.甲國如果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則甲國政府的上述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在國際法上尚無定論
      答案:B
      考點:國際法律責任
      詳解: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責任的前提是國家的行為違反其國際義務,即有國家不當行為的存在。所謂國家不當行為,是指一國違反其國際義務而對另一國或國際社會所作的侵害行為。國家不當行為的構成要件要兩個:一是可歸因于國家,二是違背國際義務。
      下列行為,通常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于國家的行為。(1)國家機關的行為;(2)經(jīng)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行為;(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4)它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5)上述可歸因于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zhí)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6)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國家機關的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為,也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行使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行為。
      本題中,甲國在其與乙國締結的條約有效的情況下,通過國內立法取消乙國公民在甲國根據(jù)條約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資優(yōu)惠,屬于違反其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行為。該行為是甲國立法機關作出,可歸因于甲國。因此該行為屬于國家不當行為,甲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故B正確。
      30.甲國倡議并一直參與某多邊國際公約的制訂,甲國總統(tǒng)與其他各國代表一道簽署了該公約的最后文本。根據(jù)該公約的規(guī)定,只有在2/3以上簽字國經(jīng)其國內程序予以批準并向公約保存國交存批準書后,該公約才生效。但甲國議會經(jīng)過辯論,拒絕批準該公約。根據(jù)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國議會的做法違反國際法
      B.甲國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準書,將會導致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簽署了該公約,所以該公約在國際法上已經(jīng)對甲國產(chǎn)生了條約的拘束力
      D.由于甲國拒絕批準該公約,即使該公約本身在國際法上生效,其對甲國也不產(chǎn)生條約的拘束力
      答案:D
      考點:條約的締結。
      詳解:根據(jù)《維也納條約公約》規(guī)定,一國表示接受國家條約的約束,通常采取簽署、批準、加入和接受的方式。該公約第14條規(guī)定了以批準接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方式,其中該條第1款規(guī)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準表示之:(甲)條約規(guī)定以批準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jīng)確定談判國協(xié)議需要批準;(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批準之簽署;或(?。┰搰鴮l約作須經(jīng)批準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于談判時由此表示?!睋?jù)此,并根據(jù)甲過提倡并一直參與制定的某多邊國際公約關于只有在2/3以上簽字國經(jīng)其國內程序予以批準并向公約保存國交存批準書后,該公約才生效的規(guī)定,甲國議會經(jīng)過辯論,拒絕批準該公約,說明其對甲國不產(chǎn)生條約的約束力,既是該公約本身在國家法上生效,其對甲國也不產(chǎn)生條約的約束力。可見,D項正確。
      評論:本題是單選題,難度不大,運用常識即可應對。
      31.甲國人蘭某和乙國人納某在甲國長期從事跨國人口和毒品販賣活動,事發(fā)后蘭某逃往乙國境內,納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蘭某以其曾經(jīng)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提供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于引波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jù)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和制度,下列 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由于蘭某曾從事反對甲國政府的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蘭某提供庇護
      B.由于納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納某交給甲國
      C.根據(jù)《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即對納某進行審判并做出判決后,交由甲國予以執(zhí)行
      D.乙國可以對蘭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答案:D
      考點:引渡、庇護
      詳解:提供庇護是國家的權利,而不是國家的義務。因此,A項中,甲國人蘭某向乙國政府要求庇護,乙國政府可以庇護也可以不庇護。故A項錯誤。
      B項,納某雖為乙國人,但他在甲國犯罪,甲國有權對他的犯罪行為行使屬地管轄權。乙國領事館在甲國提出管轄要求的情況下,應當把納某交給甲國審理,無權拒絕,因為一般國際法上不承認域外庇護,即通過一國駐他國領事館或者船舶等進行庇護。
      關于C項,在現(xiàn)代國際法上,各國審判權一般只能由本國法院行使,外國駐本國領事館是無權在本國行使該權力的,因此C項錯誤。
      D項正確,因為蘭某的行為屬于普遍管轄權的罪行,因此乙國對其犯罪行為有權管轄。由于甲乙兩國間無引渡條約,“無條約、無義務”,乙國沒有義務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
      評論:引渡是國際公法部分年年必考內容,庇護最近兩年也都考到,這和我國注重海外中國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緊密相關。值得一提的是,本題B項可能對有的考生會產(chǎn)生干擾,因為使領館的確具有保護本國僑民的職能,但要注意,這種職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駐在國的司法主權。如果本國公民在駐在國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使領館應對其提供幫助和協(xié)助,但如果本國公民在駐在國有違法犯罪活動,當然要接受駐在國的管轄。
      32.中國公民陸某2001年通過其在甲國的親戚代為申請甲國國籍,2002年獲甲國批準。2004年5月陸某在中國因違法行為被刑事拘留。此時,陸某提出他是甲國公民,要求我有關部門通知甲國駐華領事。經(jīng)查,根據(jù)甲國法律陸某持有的甲國護照真實有效;陸某本人到案發(fā)時從未離開中國,也從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根據(jù)中國國籍法有關規(guī)定,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陸某仍是中國人
      B.陸某是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C.陸某是中國法律承認的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D.陸某的國籍狀態(tài)不確定
      答案:A
      考點:國籍的取得與喪失
      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guī)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0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第14條規(guī)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9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由于中國國籍法并不承認雙重國籍,陸某又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因此陸某仍未中國人??梢?,A項正確。
      評論:本題從我國法的具體規(guī)定的角度考察了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問題,它打破了國際公法基本不考法條的慣常做法,同時也告訴考生僅局限于復習思考教材已經(jīng)不足以應對目前的司法考試了。這一點值得注意。
      33.甲、乙兩國因歷史遺留的宗教和民族問題,積怨甚深。2004年甲國新任領導人試圖緩和兩國關系,請求丙國予以調停。甲乙丙三國之間沒有任何關于解決爭端方法方面的專門條約。根據(jù)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則和實踐,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丙國在這種情況下,有義務充當調停者
      B.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乙國有義務參與調停活動
      C.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對于調停的結果 , 一般不負有監(jiān)督和擔保的義務
      D.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甲國必須接受調停結果
      答案:C.
      考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詳解: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者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并直接參加和主持談判,以協(xié)助爭端解決。調停國提出的方案本身沒有拘束力,對進行調停及其成敗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或后果。調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當事國或各方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對有關的行動加以拒絕,但不應將這種行為視為不友好。調停者可以是國家、組織或個人。
      根據(jù)以上關于調停的基本原理,一國沒有義務對國際爭端進行調停,故A項錯。爭端當事國沒有參加的義務,故B項錯。調停結果沒有法律拘束力,爭端當事方不是必須接受,故D項錯。題中,甲乙丙三國之間沒有任何關于解決爭端方法方面的專門條約,如果丙國進行調解的結果,一般不負有監(jiān)督和擔保的義務。所以,正確答案為C.
      評論:本題考察角度雖比較細微,但難度實不算大,應屬考前沒復習到動用常識能解決的題目。
      34.武器是戰(zhàn)爭的重要構成要素。在現(xiàn)代國際法上,下列武器類型中哪一種武器本身尚未被戰(zhàn)爭法規(guī)則明確地直接禁止?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氣化學類武器
      D.射入人體后爆炸的達姆彈
      答案:A
      考點:對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詳解: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從人道的角度出發(fā),對作戰(zhàn)的手段和方法規(guī)定了若干的限制。目的是在不能完全消滅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之前,盡量減輕其給人類帶來的殘酷性。
      限制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的國際法規(guī)則,也被稱作戰(zhàn)爭法中的“海牙體系規(guī)則”。它主要是以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約為基礎,并在以后不斷發(fā)展而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1.禁止具有過分殺傷力和濫殺濫傷作用的武器使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戰(zhàn)爭手段和作戰(zhàn)方法。不分皂白的戰(zhàn)爭手段和方法指在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中,對平民、民用物體和戰(zhàn)斗員、軍事目標不加區(qū)別的作戰(zhàn)手段和作戰(zhàn)方法。
      3.禁止改變環(huán)境的作戰(zhàn)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棄義的戰(zhàn)爭手段和作戰(zhàn)方法。背信棄義的作戰(zhàn)方法或行為,是指“以背棄敵人的信任為目的而誘取敵人的信任,使敵人相信其有權享受或有義務給以適用于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保護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核武器所具有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長期的毒害及輻射作用以及難以對人員及目標區(qū)分打擊等特性,使得從理論上講,其無疑應該屬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 但目前的國際法還未對核武器的禁止做出全面明確的規(guī)定。國際法院在1996年針對“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問題,所做出的咨詢意見中也認為,一般地,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是違反關于戰(zhàn)爭和武裝沖突國際法規(guī)則的,特別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的;但是就國際法目前的狀況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實情況而言,對于在危及一國生死存亡時進行自衛(wèi)的極端情況下,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做出確定的結論。
      評論:本題考察知識點對絕大多數(shù)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士而言,相信不會具有太大的意義。司法考試如果這樣漫無邊際的考察下去,相信絕大多數(shù)考生會放棄對一些知識點的復習,導致這樣的考題成為無人應戰(zhàn)的考題。司考“瘦身”勢在必行。
      35.甲乙均為俄羅斯公民。甲定居中國,乙定居韓國,雙方在漢城訂立了一借貸合同,其中約定有關該合同的爭議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英國法律為合同準據(jù)法。后雙方因執(zhí)行該合同發(fā)生爭議而訴至我國法院。關于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所應適用的法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
      A.當事人雙方都是俄羅斯公民,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俄羅斯法律
      B.當事人在漢城訂立合同,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韓國法律
      C.當事人選擇英國法為合同準據(jù)法,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英國法律
      D.當事人選擇由我國法院管轄,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法律
      答案:C.
      考點:時效的法律適用。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第195條規(guī)定,涉外民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guī)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jù)法確定。根據(jù)《合同法》第126條,涉外合同關系的準據(jù)法除了法律有強制規(guī)定的以外,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本案中,雙方約定英國法律為合同準據(jù)法,因此有關該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英國法律來確定。
      評論:這是一道法條題。國際私法多背法條何其重要。
      36.中國公司與新加坡公司協(xié)議將其貨物買賣糾紛提交設在中國某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經(jīng)審理,仲裁庭裁決中國公司敗訴。中國公司試圖通過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據(jù)此,下列選項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中國公司可以向該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B.人民法院可依“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不充分”這一理由撤銷該裁決
      C.如有權受理該撤銷仲裁裁決請求的法院做出了駁回該請求的裁定,中國公司可以對該裁定提起上訴
      D.受理該請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前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
      答案:D
      考點: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
      詳解:對于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條的規(guī)定,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法院只能撤銷本國的仲裁裁決,不能撤銷外國仲裁裁決;對于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以及申訴,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訴(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制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決之前,須報本轄區(qū)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據(jù)上所述,A項錯在管轄法院應為中級法院。B項錯“證據(jù)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銷理由。C項錯在對法院駁回撤銷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提起上訴。
      評論:本題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可以說反映了實務的需要,因為實務中中國法律如果沒有司法解釋的“潤滑”,很多是無法運轉的。
      37.某國公民杰克遜18歲,在上海某商店購買一款手機,價值4000元人民幣。三天之后,杰克遜在另一商店發(fā)現(xiàn)該款手機的價格便宜許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貨,被拒絕。杰克遜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訴,理由是根據(jù)其本國法,男子滿20歲為成年人,自己未屆成年,購買手機行為應屬無效。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認定杰克遜的行為無效,手機可以退貨
      B.認定杰克遜的行為有效,手機不能退貨
      C.認定杰克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額不大,判購買行為有效
      D.法院應根據(jù)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處理該案
      答案:B
      考點: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0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有民事行為能力。據(jù)此,B項正確。
      評論:這道題可算一道原題,可參見2002年司法考試卷一第62題。
      38.中國籍公民張某與華僑李某在某國相識后結婚并定居該國。10年后張某在定居國起訴離婚,但該國法院以當事人雙方均具有中國國籍為由拒絕受理該案。張某遂向自己在中國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訴。依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正確的?
      A.因雙方在定居國結婚,不應受理
      B.因雙方己定居國外10年,不應受理
      C.該中國法院有權受理
      D.告知雙方先訂立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
      答案:C
      考點: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詳解: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jù)此,C項正確。
      評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是重復率極高的考點,考生務必要重視對它的復習。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機飛往印度尼西亞途中,因機上物體墜落使在公海上捕魚的越南漁船受損。后該漁船開往中國港口修理,并就該飛機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諸我國法院。對于該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guī)定,法院應適用下列哪個國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亞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國法律
      答案:D
      考點: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
      詳解: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89條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法院地國中國的法律。
      40.甲具有美國國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F(xiàn)甲在英國及中國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國,甲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國和英國。甲在中國住所居住期間,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糾紛而訴至中國法院。依中國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應以何地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國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國的住所
      C.與產(chǎn)生該糾紛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住所,即在中國的住所
      D.同時以其英國和中國的住所為住所
      答案:C
      考點:自然人住所的沖突解決
      詳解:住所在國際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對確定管轄權以及準據(jù)法起著重要的作用,是一個重要的連結點。住所是指一個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實踐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一個自然人有多個住所的情況,這被成為住所的積極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以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chǎn)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住所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chǎn)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住所為住所。據(jù)此,C項正確。
      41.中國甲公司(賣方)與德國乙公司(買方)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使用了“CIP漢堡”貿(mào)易術語。下列哪一種說法符合該貿(mào)易術語的要求?
      A.貨物應運至漢堡港
      B.貨物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由甲公司負責辦理進口手續(xù)
      D.甲公司訂立多式聯(lián)運運輸合同,乙公司負責辦理保險
      答案:B
      考點:國際貿(mào)易術語
      詳解:CIP是指“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在該貿(mào)易術語下,風險轉移時是交貨時,交貨地點是在出口國貨交承運人,如果是在中國內陸某地點交貨,則中國賣方在該地點貨交陸運承運人后,貨物風險轉移至買方,如果是在中國某港口交貨,則中國賣方就在該港口貨交水運承運人,不管是采用多式聯(lián)運還是海運直接運往目的地,都是在賣方貨交第一個承運人時風險轉移。CIP下,運輸和保險都由賣方安排。根據(jù)“賣出買進除首尾”,進口手續(xù)由買方負責,出口手續(xù)由賣方負責。因為CIP貿(mào)易術語下,采取的運輸方式可以是各種運輸,而不限于海運,因此“CIP漢堡”并不一定表明貨物應運至漢堡港,也可能是運至漢堡的陸地某個卸貨地點。據(jù)此,B項正確;ACD錯誤。
      評論:這道題頗具迷惑性,也可以說難度非常大。但用排除法這道題并非難以應對。一般來說,考生對CD兩項都能較快判斷其為錯誤選項,關鍵就是AB何者正確?如果對貿(mào)易術語記憶不清,很多數(shù)人可能權衡良久,會選A項,因為人們習慣認為漢堡既然是港口城市,而C組術語后跟地名又是目的地、目的港,而這里關鍵是必須注意到B項確定無疑是正確的,細心運用排除法,最終還是應排除A項。
      42.下列哪一項措施不是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規(guī)定的反傾銷措施?
      A.臨時反傾銷措施
      B.價格承諾
      C.反傾銷稅
      D.進口配額
      答案:D
      考點:反傾銷措施
      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的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初裁決定確定傾銷和損害成立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1)征收臨時反傾銷稅;(2)要求提供現(xiàn)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chǎn)業(yè)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進口配額是一種數(shù)量限制措施,并不屬于反傾銷措施的種類。所以,D項當選。
      評論:這道考常識性知識的題,應不能算有難度。
      43.土耳其甲公司(賣方)與泰國乙公司(買方)訂立一貨物買賣合同。乙公司申請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規(guī)定裝船時間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貨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備齊貨物并裝船付運。下列哪一種做法是甲公司應采取的正確處理方法?
      A.直接請求開證行修改信用證
      B.通過提供保函要求承運人倒簽提單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請求開證行修改信用證D.通過提供保函要求承運人預借提單
      答案:C
      考點:倒簽提單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的修改
      詳解:根據(jù)UCP500號第9條規(guī)定,凡未經(jīng)開證行、保證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據(jù)此,A項做法是錯誤的;C項做法正確。提單中注明的裝船日期早于實際裝船的日期就稱為倒簽提單。但是,在倒簽提單的情況下,即在裝船晚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時,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期簽發(fā)提單,以便向銀行辦理結匯。預借提到那是當信用證規(guī)定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還未裝船時,托運人為了使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前簽發(fā)的已裝船提單。預借提單與倒簽提單一樣,都是掩蓋了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從而避開了遲延交貨的責任,對此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據(jù)此,BD做法錯誤。
      44.下列關于世界貿(mào)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磋商是必經(jīng)程序
      B.任何爭端方對上訴機構的裁決有異議的,均可上訴到爭端解決機構
      C.世貿(mào)組織的上訴機構應對專家組報告涉及的事實及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D.對被認為有錯誤的專家組的裁決,上訴機構可以發(fā)回重審
      答案:A
      考點:世界貿(mào)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詳解:根據(jù)世界貿(mào)易組織《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和程序的諒解》,磋商是申請設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在提出磋商請求日起60天內磋商沒有解決爭端時,申訴方才可以申請成立專家組。故A項正確。
      在專家組報告發(fā)布后的60天內,任何爭端方都可以向上訴機構提起上訴。上訴機構只負責審查專家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但上訴機構沒有將案件發(fā)回專家組重新審理的權力。上訴機構審理結束后沒有更高一級的上訴機構,即WTO類似于我國的“兩審終審”。
      爭端解決機構并不親自審理案件,它是在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協(xié)助下提出建議、作出裁定。實質上,爭端解決機構只是通過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解決爭端報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不同意通過相關爭端解決報告,該報告即得以通過。通過的報告即構成了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或建議。因此,爭端方對上訴機構的裁決有異議,并不能夠上訴到爭端解決機構。故BCD均不正確。
      評論: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近幾年每年必考的知識點,考生務必重視。
      45.下列哪一項不是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務?
      A.對銷售貨物質量進行監(jiān)督
      B.應收賬款的催收
      C.壞賬擔保
      D.貿(mào)易融資
      答案:A
      考點:國際保理
      詳解:國際保理是一種在國際貿(mào)易中以賒銷、托收等信用銷售條件下,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對買方的信用銷售控制、壞賬擔保、銷售分戶賬管理、債款回收和貿(mào)易融資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在保理的情況下,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賣方與保理商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由賣方將其現(xiàn)在或將來的基于其于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chǎn)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1)貿(mào)易融資和銷售分戶賬管理。在賣方敘做保理業(yè)務后,保理商會根據(jù)賣方的要求,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采取和統(tǒng)計報表,協(xié)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2)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專業(yè)人士和專職律師進行賬款追收。(3)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xié)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即買方〉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xié)議執(zhí)行過程中,根據(jù)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而在進口商在除銷期屆滿應當付款卻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則由此導致的收款風險將由保理商來承擔。因為按照慣例,進口商的債務到期后90天,無論保理商是否將貨款收回,保理商都應將全部貨款支付給出口商,因此保理商提供了壞帳擔保功能。
      因此,B、C、D都屬于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務,而A則不屬于。
      評論:保理在我國還屬一種新型的國際結算方式,今年首次列入司考范圍,故出題較為簡單,以后出題可能會加大難度。
      46.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對本國的私人海外投資依據(jù)國內法所實施的一種對該投資所可能產(chǎn)生的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的制度。下列關于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哪一項表述不正確?
      A.海外投資保證只承保政治風險
      B.任何保險公司均可參與海外投資保險業(yè)務
      C.海外投資保證機構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
      D.海外投資保證機構在向投資者支付賠償后將取得代位求償權
      答案:B
      考點:海外投資保證制度
      詳解: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對本國的海外私人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誼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投保后,如果發(fā)生投保的政治風險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其本國的投資保險機構補償所受損失的制度。此類政府背景的保險機構在賠償之后會取得向投資東道國代位求償?shù)臋嗔?。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保護和鼓勵私人海外投資的國內法制度,其本質是一種政府保證。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機構是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旨在保護和鼓勵海外投資;(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須是合格的投資者、合格的投資以及合格的東道國;(3)承保的風險只限于政治風險,而不包括一般的商業(yè)風險;(4)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要發(fā)揮其作用;通常需要和有關國家間的投資保證協(xié)定相互配合。據(jù)此,ABC表述正確,B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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