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法律規(guī)范
法律規(guī)范是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依據,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即規(guī)定了應然的權利和義務,只有依據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特定的主體之間形成或變更、消滅法律關系就具備了條件。
(2)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和現(xiàn)象,它是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關系的中介。
2.法律事實的分類
依據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可將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類: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如地震、火山噴發(fā)等。
(2)法律行為是由法律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 變更和消滅的、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的行為。
【注意】
?。?)同一個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稱為“事實構成”。
【提示】此處屬于高頻考點,下面六道真題均涉及此方面的內容,考生對法律事實的含義及分類應當重點把握。
【例題·單選題】郝某的父親死后,其母季某將郝家住宅獨自占用。郝某對此深為不滿,拒絕向季某提供生活費。 季某將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審理后判決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費300元。對此事件,下列哪一種理解是正確的?(?。?5-1-06)
A.該事件表明,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
B.法官作出判決本身是一個法律事實
C.法官的判決在原被告之間不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
D.子女贍養(yǎng)父母主要是道德問題,法官判決缺乏依據
【答案】B
【考點】法律關系
【解析】該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對父母只承擔法律義務,不享有法律權利。首先,根據《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是雙向的,子女對父母承擔義務,但同時也享有權利。其次,季某獨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繼承權,應當對郝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不影響郝某對季某瞻養(yǎng)義務的履行。據此,選項A錯誤。
法律關系,是指在法律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具體而現(xiàn)實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法官的判決將原被告間的贍養(yǎng)關系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在原被告之間形成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關系,屬于法律事實。因此,選項B正確,選項C錯誤。
子女贍養(yǎng)父母,《憲法》第49條第3款、《婚姻法》第21條有明確規(guī)定,并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已經上升為法律問題。因此,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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