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有反訴和反駁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民事訴訟當事人兩種不同的權利。
一、民事反訴:
是指在已經進行的民事訴訟中,民事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的、用以保護自身民事權利的反請求。這種由被告提出的訴訟稱為反訴。
二、民事反駁:
是指處于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以列舉事實和理由,以拒絕、反對、駁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這種由被告據理力爭的活動稱為反駁。
三、二者的共同點:
1、不論是反訴或反駁,都必須以開始進行的民事訴訟為前提,即針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即本訴)為根據,才能依法行使反訴或反駁的權利,否則即不存在。
2、反訴和反駁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反訴或反駁方采取無中生有、虛構、捏造事實,不但法律不予保護,而且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3、適用同一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被告的反訴或反駁都是在同一訴訟活動中進行。
4、當事人一方起訴,另一方反訴或反駁都是法定的訴訟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5、被告提起反訴后,即享有訴訟活動中原告的地位,人民法院應依法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并考慮雙力當事人的雙重身份。
四、二者的不同點:
1、被告提出反訴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必須具備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而反駁則是針對確爭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開展辯論。
2、被告提出反訴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而反駁則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3、反訴提出后,本訴的被告即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本訴的原告則享有被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而反駁始終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的一項權利。
4、反訴的目的是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反駁則是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清求和適用法律問題開展的駁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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