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
一、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及效力
(一)調(diào)解:包括人民調(diào)解、律師調(diào)解、行政調(diào)解等。調(diào)解要雙方自愿,調(diào)解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對當事人具有合同效力。不影響起訴。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雙方自愿,仲裁裁決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不得再起訴。
(三)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由公權力解決民事糾紛,其過程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其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提起訴訟不需要雙方自愿。訴訟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根據(jù)民事是訴訟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訴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請求。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每一個主體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
三、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門法。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
(一)空間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二)對人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于一切在中國領域內(nèi)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
(三)對事的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3條
(四)時間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國家明令廢止時失效。其時間效力追溯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