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61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買賣雙方通過補充協(xié)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的習慣確定。如買賣雙方原來的多次交易均是買受人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1個月支付價款,則此次交易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仍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1個月。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支付時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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