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1條
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必須是執(zhí)行職務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8條
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zhí)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3)必須是執(zhí)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
(4)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對單純的精神損害不予賠償。
(5)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shù)姆秶▋纱箢悾?
(1)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
(2)與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
雇主責任主要是指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損害或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具體表現(xiàn)為:
1、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他人損害的,雇主承擔責任,雇員主觀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雇主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權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償,也可以向雇主求償。雇主承擔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致?lián)p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雇主沒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4、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致?lián)p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掌握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內容時,應當把握一個思考順序:首先,區(qū)分是雇傭還是承攬,不同情況不同責任;其次,在確定是雇傭的前提下,區(qū)分雇員是致人損害還是雇員受到損害,不同情況不同責任;最后,如果雇員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如果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形,還要除了考慮第三人的責任問題?!绢}例】(05·卷三·多·62)
三、幫工活動中的侵權行為
與雇傭相比,幫工是無償?shù)?,這是兩者之間的最大區(qū)別。為了解決在無償提供勞務中的法律責任問題,司法解釋專門就幫工在幫工過程中的損害或致人損害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他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責任,如果明確拒絕幫忙的,不承擔責任。幫工人主觀上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2、幫工人因幫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明確拒絕幫忙的,不承擔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幫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幫工人適當補償。
△在掌握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內容時,同樣有個思考順序的問題:首先,考慮是幫工人致人損害還是幫工人受損害;其次,考慮被幫工人對幫工的態(tài)度--拒絕或愿意;最后,如果是幫工人受損害,考慮損害的產生原因--是否第三人導致。
四、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22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產品缺陷致人損害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該產品存在缺陷。
所謂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或者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存在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缺陷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應當由購買者根據(jù)合同法向銷售者索賠。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應當是由該缺陷產品所致,否則生產者或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3、這種特殊侵權行為應當注意幾點:
(1)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但不得向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索賠。屬于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的,產品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后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要求賠償。但是原則上,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并非承擔連帶責任,故作為受害人只能請求其中一人要求賠償,而不得同時要求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2)注意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2年,改變了《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的規(guī)定。
(3)注意《合同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在這種特殊侵權行為中,一定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問題。
4、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guī)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五、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題例】(99-2-1)
1、《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yè),是指在現(xiàn)有的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下,即使作業(yè)者已盡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危險性作業(yè)。
2、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1)存在高度危險作業(yè)的行為。具體包括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7項。但其他性質上符合高度危險作業(yè)的行為,也應當適用此種特殊侵權責任。
(2)存在損害事實。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失。
(3)危險作業(yè)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應當證明損害事實是由該危險作業(yè)引起。
△高度危險作業(yè)的免責事由是損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受害人的故意應由作業(yè)人舉證。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除故意碰撞機動車的情形以外,任何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才會有下列第2、3、4點的適用。
2、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采取過錯歸責原則。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4、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5、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绢}例】(05-3-21)
七、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24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
2、其構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環(huán)境、損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的行為。如將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排放到大氣、水或土地中,或以噪聲、惡臭危害人們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該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須違反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并非所有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均構成侵權行為,只有違反了有關污染防治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才構成侵權。
(3)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明企業(yè)已經違法排放了污染物質,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損害,企業(yè)又不能證明損害是由其排污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
3、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有三種情形: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
(2)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3)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
4、根據(jù)《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的規(guī)定,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绢}例】(06-3-65)
八、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25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故法律明確規(guī)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這種特殊侵權行為應當注意兩點:
(1)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而非無過錯原則,因為施工人應盡義務而未盡,故有過錯。因此如果施工人盡了注意義務,設置了警告標志,但該標志為其他人所破壞,則施工人不用承擔責任。
(2)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為施工人?!绢}例】(04-3-51)
九、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另外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同樣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
(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2)堆放物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此規(guī)定與《民通意見》第155條規(guī)定有沖突,應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處理。
(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4)如果是第(1)種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此條規(guī)定使得《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與《合同法》第282條的規(guī)定相互銜接。
2、這種特殊侵權行為應當注意幾點:
(1)這種侵權行為涉及的標的物不但包括建筑物,而且包括其他設施、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2)這種侵權責任承擔者既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建筑物的管理人。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是設計施工者。
(3)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在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因此被告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其可以主張的理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绢}例】(2008-3-16題)
十、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此類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
(1)致害動物是飼養(yǎng)的動物。如果不是人工飼養(yǎng)的動物,或人工飼養(yǎng)的動物,已經逃逸很久,回復至野生狀態(tài),則不適用此種特殊侵權責任。
(2)飼養(yǎng)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
(3)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3、這種特殊侵權行為應當注意幾點:
(1)這種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
(2)這種侵權責任的承擔者為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
(3)免責事由是第三人的過錯。如果由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還規(guī)定受害人的過錯也是免責事由,但是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果受害人重大過失,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如果受害人一般過失的,則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題例】(05-3-2)
十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2、這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被監(jiān)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被監(jiān)護人與責任承擔人間存在監(jiān)護關系。
3、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應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2)在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不足賠償或無財產賠償時,由監(jiān)護人給予賠償。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yǎng)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4)由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時,不得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如果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賠償。
(5)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題例】(04-3-60)【題例】(2008-3-64)
十二、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的侵權行為
1、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對于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經營者,法律要求他們履行對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種情形強調是由于經營者的行為導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2)如果在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當事人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2、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對于在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負有保障義務。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3、在掌握此類型的特殊侵權行為時,應當把握幾點:
(1)明確導致人身損害的原因,是由于經營者的責任還是第三人的責任。如果是經營者(包括教育機構)的責任,當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如果是第三人責任,則應當注意,經營者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即原則上先由第三人承擔責任,不足部分才會考慮經營者的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而且經營者承擔責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绢}例】(06·卷三·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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