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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二十五章著作權第六節(jié)

    來源:233網校 2010年5月4日

      一、鄰接權的概念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1、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

      2、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沒有作品,就談不上作品的傳播,因而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適用于對鄰接權的限制;鄰接權的保護期也為50年。

      3、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要區(qū)別是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

     ?。?)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鄰接權中除表演者權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二、出版者的權利考試大論壇

       (一)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外觀裝飾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義務源:www.examda.com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注:雙重許可)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三、表演者的權利采集者退散

       (一)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2、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權利內容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1、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四、錄制者的權利

      (一)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錄制者權的主體是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

      2、錄制者權的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

      (二)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

      錄制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制作錄制品的,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錄制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五、播放者的權利

      (一)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播放者權的主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2、播放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非廣播、電視節(jié)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1、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

     ?。?)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2、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已發(fā)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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