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概念
?。?)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物體---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質實體,民法上的物絕大多數(shù)是物體,如汽車、汽油等固體物和液體物。
?。?)自然力---隨著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的提高,有些自然力也開始成為稀缺性資源,進入了商品交換的領域。如頻道等,這些自然力資源雖然人眼看不見,卻也符合物的特征,故也被列入物的范疇。
民法上的物,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但廣義上的財產,不僅包括物,還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都與物有密切的聯(lián)系。知識產權之客體以物為載體,債雖以行為為客體,但有時仍以物為行為的標的,財產繼承中之財產也大多以物的形態(tài)表現(xiàn)。尤其是物權,直接以物而且是特定物為客體,所以,研究物對了解物權更顯重要。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屬性,也符合哲學上物的定義,但民法上的物的內涵卻要小得多。因此,物理上和哲學上的物,并不一定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三個特征:
1、客觀存在。物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物體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易言之,不是客觀存在的卻能帶來物質利益的,不屬于物。例如,財產權利、智慧成果,雖體現(xiàn)物質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基于法律對物的要求和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倫理道德觀,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體及肢體器官不能作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體及與自然人分離的器官、血液、毛發(fā),在不違背善良風俗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物。按風俗和《獻血法》,尸體和血液不能作為有償物,只能作為贈與物。此外,不占據(jù)特定空間又無容積體的物不能作為物權之物,例如音波、熱力、電流等,但能作為債權的交易對象。(區(qū)別民法上的物與物權之物的不同)。
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物體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時,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因為,當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時,即使能帶來利益,也不能成為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如太陽、閃電,雖有巨大價值,但人對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物體和自然力只有能滿足人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時,才能表明物有經濟價值,可用來進行交換。至于物的經濟價值是否由勞動創(chuàng)造,在所不問。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頻道,都可作為民法上的物。沒有效用的、客觀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為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這是以物能否移動和移動后是否會損害物的價值為標準劃分的。動產與不動產,是民法上對物的最重要的分類之一,物權法就是按照動產和不動產來規(guī)定不同的權利變動制度的。
1、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
(1)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如家具、金銀等。
?。?)不動產,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物就數(shù)量而言,大多數(shù)屬于動產,為了簡約法律用語,法律一般以列舉的方法界定不動產,而不動產以外的物,則解釋為動產。概括地說,屬于不動產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為動產。在我國因為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為權利標的,主要是土地的各種用益權以及在用益權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guī)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須辦理登記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設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物的性質上看,不動產多屬于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類型要多于動產。
(4)不動產發(fā)生相鄰關系。不動產由于不能移動,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沖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xié)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動產因能移動,所以不發(fā)生特定人之間的相鄰關系。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fā)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34條第1項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二)特定物與種類物
這是以物是否有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對物所作的區(qū)分。
1、概念。
(1)特定物---是獨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
(2)種類物---是以品種、規(guī)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后,也可成為特定物。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1)民事法律關系的專屬性。民事法律關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種類物為客體,如消費借貸、貨幣借貸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須歸還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費借貸或貨幣借貸合同期限屆滿時,借貸人只要歸還同種數(shù)量的物或同值的貨幣即可,因為所借之物或錢已被處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還原物或原幣,況且原物、原幣與返還的物、貨幣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種類物。
(2)標的物滅失時的法律效果不同。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于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shù)量的種類物交付。
(3)所有權移轉時間不同。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種類物的轉讓,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三)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為標準而對物作的區(qū)分。
1、概念。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價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為若干份,并不改變效用與性質;不可分物是分割后會改變性能或價值的物。
?。?)不可分物有兩種:
?、?自然性質上不可分,如一輛汽車、一架鋼琴等;
?、?依權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時間內不許分割的共有物。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確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可分物,可分割實物,各得其所;對于不可分物,只能作價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實物分割,實物可歸于一人,由其對他人所得作補償,或者將實物出賣,分割所得價金。
(2)確認多數(shù)人之債的性質。對于多數(shù)人之債,須確認究屬連帶之債還是按份之債。當標的物為數(shù)人共有,標的物上產生的利益或負擔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擔。在標的物屬可分物時,產生的利益或負擔除法律有相反規(guī)定外,可作為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在標的物屬不可分物時,因產生的利益或負擔屬不可分債權或不可分債務,故在共有人之間發(fā)生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的關系。如樓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時,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屬各層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所以,對疏浚費用各層房主負連帶債務之責。(當然,如是物業(yè)統(tǒng)一管理,則可以物業(yè)支付。)
(四)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這是依物能否重復使用而作的區(qū)分。
1、概念。
(1)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fā)生變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滅失,如食物因吃而消滅,貨幣因使用而喪失所有權;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變品質的,如原材料經加工變?yōu)楫a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針筒、杯、碗等。(產生返還種類物效果。)
(2)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復使用,通過使用逐漸磨損其效用的物,如車輛、電器、服裝、房屋等。(產生返還原物的效果)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如同樣是“借物”,所借之物為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消費借貸,借貸物交付時所有權移轉,借貸人只要返還種類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為不可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賃合同,租借交付時僅移轉使用權,租借人須返還原物。
(五)主物與從物
這是根據(jù)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從關系作的劃分,只有屬于同一個所有人的兩個獨立存在的、要相互結合才能發(fā)揮效用的物,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產生主物與從物的關系。
區(qū)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約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并轉移。
(六)原物與孳息
這是依產生收益的物與所生收益之間的關系而對物作的區(qū)分。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概念。
?。?)原物(可分為自然屬性和法律規(guī)定兩種情況)---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的規(guī)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STRONG>自然屬性能產生收益的物,如能結果實的果樹、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規(guī)定產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2)孳息物(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是原物產生之物。依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稱天然孳息,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孳息稱法定孳息。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來源:考試大
(1)確定孳息物的所有權歸屬。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外,孳息物歸原物的所有權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權轉讓時,孳息物的收取權一并移轉?!逗贤ā返?63條規(guī)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確定賠償范圍。當原物的所有權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發(fā)生不能時,侵害人應賠償原物的損失,并依法律規(guī)定,賠償孳息物的損失。對從事種植業(yè)的承包經營戶,侵害人不僅要賠償原物的損失,對于孳息物的損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