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交人員管轄與豁免的適用范圍
適用人員的范圍
除使館館長與外交人員外,與外交人員構(gòu)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亦享有與外交人員相同的特權與豁免;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及與其構(gòu)成同一戶口的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亦享有特權和豁免,但有限制和修改:其執(zhí)行職務范圍以外的行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時所輸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納關稅及其他課征;其行李不免除海關查驗。使館的服務人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僅具有以下優(yōu)遇:就其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捐稅;免于適用接受國所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
時間:進入接受國國境就任時起或經(jīng)商定的其他時間
(四)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注意: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A.尊重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B.不得干涉接受國內(nèi);C.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使館職務不相符的其他用途;D.與接受國洽談公務按程序辦理;E.不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yè)或商業(yè)活動。
第三節(jié) 領事關系法
一、 領事機構(gòu)的建立及其職務
(一)領事館組成及人員派遣
1.領事館的組成及等級
領館人員分為領事官員、領事雇員和服務人員。
領館館長。按其職位可分為四級: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對應于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
領館雇員是擔任行政或技術事務的人員,如譯員、速記員、辦公室助理員、檔案員等;
服務人員指受雇擔任領館雜務的人員,如司機、清潔工、傳達人員等。
2.領館人員的派任與職務終止
獲接受國準許并頒發(fā)領事證書后,領館館長方可開始執(zhí)行職務。
(二)領事職務
保護、促進、合法調(diào)查、發(fā)簽證、提供幫助、公證、監(jiān)護、轉(zhuǎn)送司法文書、監(jiān)督與檢查、處理糾紛
1.保護,即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和法人在接受國的利益;
2.促進,即促進本國與接受國間的商業(yè)經(jīng)濟、文化和科學關系的發(fā)展,并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的友好關系;
3.調(diào)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diào)查接受國內(nèi)商業(yè)、經(jīng)濟、文化及科學活動的改善及發(fā)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并向有關人士提供資料等;
4.辦證,即辦理護照及旅行證件事項,并向外國人士發(fā)放簽證及其他適當文件;
5.幫助,即給予本國國民與法人以所需要的幫助
6.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職務;來源:www.examda.com
7.依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在接受國境內(nèi)的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本國國民利益;
8.保護本國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監(jiān)護;
9.遇本國國民不在當?shù)鼗虿荒茏孕修q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面前擔任代表或為其安排代表,依接受國法律取得保全該國民權利的臨時措施;
10.轉(zhuǎn)送司法文書、執(zhí)行囑托調(diào)查書、派遣國法院調(diào)查證據(jù)委托書或其他文件;
11.對本國船舶飛機及船員或機組人員行使本國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與檢查權;
12.協(xié)助本國船舶與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
13.執(zhí)行其他職務。
此外,公約規(guī)定,一國受第三國(與駐在國斷絕領事關系,或不存在領事關系)的委托,并經(jīng)接受國同意后,可代表該國執(zhí)行領事職務。
二、領事特權與豁免
(一)領館的特權與豁免
1.領館館舍不可侵犯。表現(xiàn)為:
(1)館舍未經(jīng)許可不得進入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災或其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時,可推定領館館長已經(jīng)同意;
(2)接受國對館舍負有特殊責任,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損害領館尊嚴之事件的發(fā)生;
(3)領館館舍、設備及其財產(chǎn)在一般情況下應免受征用。但在確有必要征用時,則可征用,然而應給予賠償,并應采取措施,避免對領館職務的執(zhí)行造成妨礙。
2.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領館檔案及文件無論何時,也不論位于何處,都不得侵犯。
3.通訊自由。此項特權與使館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包括三方面的內(nèi)容:
(1)領館享有使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領事信差、外交或領館郵袋及明密碼電信在內(nèi)的通訊的權利,但非經(jīng)接受國許可,不得裝置和使用無線電發(fā)報機;
(2)對領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領館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懷疑郵袋所裝之物品并非公文時,可請求派遣國指派一人在當面開拆,如對方拒絕,可將郵袋退回原發(fā)送地點;
(3)領館信差在執(zhí)行職務時,受接受國保護,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4.行動自由。
5.免納關稅和捐稅。貯存、運送等服務費,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務而應繳納的費用不免除。
6.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和聯(lián)絡。領事官員可以與本國駐接受國的國民自由接觸和聯(lián)系;并有權探訪受羈押的派遣國國民。使用國旗、國徽等國家標志的權利。
(二)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國對于領事官員應表示適當尊重,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其人身自由和尊嚴免受任何侵犯。但對犯有嚴重罪行或司法機關已裁判執(zhí)行的除外;
2.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和行政管轄。兩種例外:
(1)領事官員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立契約所發(fā)生的訴訟;
(2)第三者因車輛、船舶、飛機在接受國內(nèi)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此外,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就不能對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與使館不同
(3)與管轄相關的作證義務方面,領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領事官員就其執(zhí)行職務所涉事項無擔任作證或提供有來往公文及文件之義務,除此之外不得拒絕作證,若拒絕作證也得施以強制或處罰;
(4)特權和管轄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是明示的,以書面通知派遣國。
3.某些方面的免稅和免驗。領事官員免納一切國家、區(qū)域或地方性對個人和物的課稅,但間接稅、遺產(chǎn)稅、服務費不在此列。領事及其同戶家屬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費品免納關稅;領事行為免受查驗,需查驗時應于領事或其家屬在場時進行;
4.其他。領事還被免除外僑登記和居留證、工作證及社會保險辦法的適用;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義務。
(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適用范圍
人員范圍:領事雇員的職務行為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司法和行政管轄的豁免。領館雇員和服務人員就其執(zhí)行職務所涉及的事項無作證或提供有關來往公文或文件的義務,有權拒絕以特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供證言。
杜某為甲國駐乙國使館的三等秘書,艾某為丙國駐乙國使館的隨員。杜某在乙國首都實施搶劫,有1名乙國人在搶劫中被其殺死。艾某當時恰好目擊了該搶劫殺人事件。甲乙丙三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且三國之間沒有其他雙邊的涉及外交和領事特權與豁免方面的協(xié)定。根據(jù)國際法規(guī)則,下列判斷哪些是錯誤的?(2002年試題)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棄其管轄豁免,則乙國即可以對其提起刑事訴訟,無論使館是否同意
D.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證,則乙國即可以帶其到法庭作證,無論使館是否同意
C.乙國向甲國提出請求,要求放棄杜某的豁免,如甲國沒有答復,則可以認定甲國已經(jīng)同意放棄,從而對杜某提起刑事訴訟
D.如甲國表示放棄杜某的管轄豁免,則乙國可以對杜某進行提起刑事訴訟,而不論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ABC。
解答此題關鍵是把握這種放棄的條件。國際法上,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的放棄條件有二;(1)只能由其派遣國做出;(2)必須以明示方式做出。本題中杜某是三等秘書,艾某為使館的隨員,兩者都屬于外交人員,因而都享有特權和豁免,其范圍包括享有完全的對接受國家刑事管轄的豁免,免除作證的義務(包括無被迫出庭作證的義務和提供證詞的義務)。因此對外交人員只有在其外交特權和豁免放棄有效的前提下,接受國才能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本題中,選項A.B中杜某、艾某本人放棄外交人員刑事豁免權但未經(jīng)派遣國同意,其行為無效,接受國乙國仍不可對杜某提起刑事訴訟和要求艾某出庭作證,故均錯誤,應入選;C項派遣國單獨沉默不能推定為同意放棄豁免,因而杜某仍有刑事豁免權,乙國對其提起刑事訴訟的行為錯誤,該項亦應選;選項D派遣國放棄外交人員豁免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因而有效,杜某喪失外交豁免權,乙國可以對其提起刑事訴訟,該項不合題意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