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種類:
根據(jù)共犯人的作用:主犯、從犯、脅從犯。
根據(jù)共犯人的分工: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和實行犯。
我國主要是按照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結合分工進行分類的(作用為主,兼顧分工)即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類。
?。?)主犯三種
A、在犯罪集團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
例:甲是某搶劫集團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強奸行為,那甲不用負此刑事責任。如果乙有兩次背著甲的搶劫行為,那甲要對這兩次搶劫負刑事責任。
B、共同犯罪里面起主要作用的。
C、聚眾犯罪里邊起主要作用的(必須是多人為首要分子的情況下)。
注意:法律規(guī)定的有的聚眾犯罪中,只處罰首要分子。
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構成犯罪,這個首要分子是一般主體,還是特殊主體?是一般主體,就是說在有些聚眾犯罪里面,法律上規(guī)定只能是首要分子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那么,在這種情況,他雖然是聚眾犯罪,但這種聚眾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不發(fā)生主犯的問題。
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這句話是對還是錯?錯的。因為聚眾犯罪有的情況還要求首要分子才能構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就不發(fā)生共同犯罪了,既然不發(fā)生共同犯罪,就無主犯,從犯之分了。
另外,首要分子必然都是主犯,這句話也是錯的,也要考慮到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有可能只有一個人,就無所謂共同犯罪,無所謂主犯、從犯之分了。
主犯的刑事責任:
79年的刑法規(guī)定主犯應當從重處罰,而97年的刑法條文沒有主犯應當從重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其他的主犯按照他參與的,組織或指揮的全部的犯罪負責。
例:甲糾集乙等五人成立了天龍會,自封天龍王,甲要乙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為天龍會創(chuàng)收。乙等三個人就在三個月里搶劫了六次,殺死一人,重傷三人。上述的罪行甲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甲參加了其中一起搶劫的案件,對殺人的,重傷的,他都不知道。問甲應當要負哪些責任?這種情況下,甲要對整個犯罪集團的全部行為負責,而其他人,參加了殺人的,對殺人負責,參加了重傷的,對重傷負責。
(2)從犯二種
A、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他是實施了分則客觀方面的行為的。
B、一種是輔助作用幫助犯,雖然沒有實施刑法分則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他事前通謀,幫助踩點,或事后轉移銷售贓物,那么,這就屬于幫助犯。
注意:沒有不存在主犯的從犯
從犯的處罰原則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例:甲乙丙三個人盜竊了三萬塊錢,甲是主犯,分了兩萬,乙和丙是馬仔,一人分了五千,他們是從犯。刑事責任怎么算?共同犯罪是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從犯是在三萬塊錢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能說只對那五千塊錢負責。
?。?)脅從犯
1、脅從犯只包括被脅迫的,不包括被誘騙的。
2、剛開始不情愿,后來積極肯干,這時可作主犯
3、脅迫有程度
脅從犯的處罰原則:
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
教唆犯的成立成件:
第一、教唆的對象必須有刑事責任能力。
第二、要求客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人本人無實行行為。
第三、主觀方面要有教唆的故意。
在教唆未遂的情況下,從行為人主觀方面來說,不存在著間接故意,這句話對不對?是對的,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tài),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里,那么,在教唆未遂這種場合里,就不可能存在著間接故意。
刑法分則特別規(guī)定的教唆性質犯罪:策動、勾引軍警人員叛亂暴亂,煽動顛覆政府,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引誘賣淫、指使他人作偽證等。
注意:
1、實行過限問題
實行過限就是被教唆者實施教唆行為超過了限度,或者沒有實施教唆行為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那么,教唆犯只對自己教唆的行為承擔責任,對實行過限的那部分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擔。
2、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發(fā)生競合的問題
教唆行為是總則規(guī)定的,實行行為是分則規(guī)定的,如:我既教唆你去偷,然后我自己也一起去偷,那這種情況,我既是教唆犯,也是實行犯,司法實踐這個人就是主犯。
3、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發(fā)生競合的問題
如:我既教唆你去實施犯罪,又幫助你實施犯罪,那就是教唆和幫助行為發(fā)生競合了,那競合的情況就是按照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那我應當是處于教唆犯的位置。
4、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發(fā)生競合的情況
行為人既教唆別人實施犯罪,然后又告訴別人實施犯罪的方法,有兩種情形:
?。?)同一犯罪內容 如我教唆你去偷,然后又告訴你如何去掂包,那么,按照吸收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2)不是同一犯罪內容 如我既教唆你去偷,我又傳授了你搶劫的犯罪方法,那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5、教唆罪名按照教唆的內容定罪
一般教唆被教唆人犯什么罪,教唆人就定什么罪,如教唆別人搶劫就定搶劫罪(教唆),教唆別人殺人,那定故意殺人(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