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罪名
1.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盜竊、侮辱尸體罪、開設賭場罪——參見法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為使用而購買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刑法并不處罰購買偽造的學歷、學位證明等證件的行為,而提供照片、預付現(xiàn)金等只是購買偽造的學歷、學位證明等證件的行為范圍,不宜定為犯罪。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也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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