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靠敵方營壘,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者在被敵人捕獲、俘虜后投降敵人,進行危害國家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敵叛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自動投靠敵方營壘,為敵人效力;或者在被敵人捕獲、俘虜后,投降敵人;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等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只能是中國公民。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考試大論壇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戰(zhàn)爭期間誤入敵占區(qū),但主觀上沒有投奔敵方營壘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以及雖被敵人捕獲、俘虜,但沒有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都不構成投敵叛變罪。
2.區(qū)分投敵叛變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偷越國(邊)境罪的主觀上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區(qū)分投敵叛變罪與投降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犯罪主體和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區(qū)分投敵叛變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3.區(qū)分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投敵叛變后又向敵人提供情報或者參加間諜組織,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屬于投敵叛變罪本身的內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構成數罪,也不能認定為牽連犯。
根據刑法第108、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叛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犯罪的主體不同。
根據刑法第109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對掌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依照叛逃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這是指“掌握”國家秘密就是從重處罰的條件,而不管所掌握的國家秘密是否出賣或泄露給其他國家、境外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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