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的要素
訴的要素是指構(gòu)成訴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訴的主體 | 當事人。 |
訴訟標的 | 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 |
訴的理由 | 原告起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
注意:
1.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原告基于該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具體請求。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物是訴訟標的所指向的具體對象。
3.訴的主體≠訴訟主體。法院是訴訟主體,但不是訴的主體。
二、訴的分類
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
(一)確認之訴: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guān)系。
積極的(或肯定的)確認之訴 | 請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guān)系存在。 |
消極的(或否定的)確認之訴 | 請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guān)系不存在。 |
(二)給付之訴: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種特定給付義務(wù)。
給付財物之訴
| 給付特定物 |
給付種類物 | |
給付行為之訴
| 積極給付之訴(作為) |
消極給付之訴(不作為) |
(三)變更之訴: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法律關(guān)系,又稱形成之訴。
注意事項:
1.判斷訴的分類的標準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答辯意見無關(guān)。
2.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中可能包含確認之訴的內(nèi)容。但只要出現(xiàn)了給付或者變更的請求,就只能是給付之訴或者變更之訴。
三、反訴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特征
| 主體特定 | 本訴的被告是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是反訴的被告。 |
請求獨立 | 反訴獨立于本訴而存在,不因本訴的消滅而消滅。 | |
目的對抗 | 反訴≠反駁 | |
提出條件
| 主體條件 | 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
時間條件 | 一審法庭辯論結(jié)束前。 | |
管轄條件 | 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 | |
牽連關(guān)系 | 本反訴之間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lián)系。 |
注意事項:
1.本反訴之間要求具有牽連關(guān)系,但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關(guān)系。
2.反訴與反駁存在本質(zhì)差異。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而反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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