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則、同等原則、對等原則
平等原則 | 1.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平等(≠相同)。2.法院平等地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地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 適用于所有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第8條 |
同等原則 | 外國當事人在我國法院起訴、應訴,其訴訟權利、義務與我國當事人相同,不得擴大或減少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 僅適用于外國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 |
對等原則 | 外國法院限制我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我國法院對該國當事人訴訟權利實行相應地限制。 | 《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 |
二、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
1.調解貫穿于訴訟全過程,在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均可以進行調節(jié)。
2.法院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三、辯論原則、處分原則
辯論原則
| 當事人有權在法院審理案件時進行辯論。
| 辯論內容:實體或程序 | 僅適用于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12條
|
辯論形式:口頭或書面 | ||||
處分原則 |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訴訟權利。 | 既適用于訴訟程序,也適用于非訟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款 |
注意事項:
1.辯論權和處分權均為當事人的專屬權利,證人、訴訟代理人等不享有辯論權和處分權。
2.法院行使審判權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
3.法院判決若超出當事人的主張事實,則違反辯論原則;法院判決若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則違反處分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款 | 民事訴訟應當公正、誠實、守信。 |
適用對象 | 所有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法院)。 |
適用過程 | 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 |
五、檢察監(jiān)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 | 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
監(jiān)督對象 | 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的行為。 |
監(jiān)督內容 | 1.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 |
2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 | |
3.執(zhí)行活動。 |
注意事項: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等均不是檢察監(jiān)督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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