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制度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
合議庭的組成形式
| 一審程序 | 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 |
二審程序 |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 |
再審程序
| 適用一審程序?qū)徖淼模匆粚彸绦蛄硇薪M成合議庭。 | |
適用二審程序?qū)徖淼?,按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
特別程序 | 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
注意事項:
1.人民陪審員只參加適用一審程序?qū)徖淼脑V訟程序案件的合議庭。
2.非訟程序案件不適用陪審制。
二、回避制度
適用對象 | 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 |
回避方式 | 自行回避、依申請回避、指定回避 | |
申請回避 | 時間 | 案件開始審理時;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申請。 |
程序 | 1.審判人員的回避,院長決定; | |
效力 |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作出決定前,被申請的回避的人員應(yīng)暫停本案工作。 | |
救濟 |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fù)議一次,但在復(fù)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
注意事項:
1.證人、訴訟代理人、專家輔助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2.被決定回避的人員無權(quán)申請復(fù)議。
3.審判人員回避后,訴訟程序不需要重新進行。
三、公開審判制度
概念 |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jié)果應(yīng)當(dāng)向群眾、社會公開。 | |
例外 | 法定不公開(絕對) |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 |
依申請不公開(可以) | 涉及商業(yè)秘密和離婚案件。 |
注意事項:
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宣判時一律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概念 | 一個民事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jié)。 |
例外(一審終審) |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所做的判決、裁定。 |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 |
一審中以調(diào)解書結(jié)案的案件。 | |
確認(rèn)婚姻效力的案件。 | |
小額訴訟程序。 | |
一般的裁定書。 |
注意事項: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quán)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2.小額訴訟程序一律一審終審,包括駁回起訴、管轄權(quán)異議的裁定。
3.確認(rèn)婚姻效力的案件≠離婚案件,確認(rèn)婚姻效力的判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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