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稅額減征
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例3-9】某小轎車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生產并銷售小轎車300輛,每輛含稅銷售價格17.55萬元,適用消費稅稅率9%,經審查該企業(yè)生產的小轎車已達到減征消費稅的國家標準。該企業(yè)6月份應繳納消費稅。
【答案】應納消費稅稅額=300×17.55÷(1+17%)×9%×(1-30%)=283.5(萬元)
【經典例題】某鞭炮廠委托一加工廠加工一批焰火,鞭炮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12萬元,收回產品后,支付加工費3萬元。加工廠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鞭炮廠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將其中的70%用于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并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5萬元。剩下的30%,直接用于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6萬元。
要求:計算鞭炮廠應納消費稅額。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因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12+3)÷(1-15%)=17.65(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17.65×15%=2.65(萬元)
鞭炮廠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用于連續(xù)再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抵扣收回委托加工成品時已經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用于直接銷售則不需要再繳納消費稅。
因此,鞭炮廠可以抵扣的消費稅額=2.65×70%=1.85(萬元)
鞭炮廠應繳納消費稅額=15×15%-1.85=0.4(萬元)
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或其他化工產品,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既可以生產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產品等非應稅消費品同時又生產裂解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腦油允許抵扣的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1)外購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石腦油數量×收率×單位稅額×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腦油
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腦油已納稅款×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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