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期限
繳庫期限:滯納金
稅法分類:基本內容和效力——基本、普通
職能作用——實體、程序
征收對象——流轉、所得、財產(chǎn)行為、資源
管轄權——國內、國際、外國
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稅法作用:財政收入;宏觀調控;經(jīng)濟秩序;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權益、國際經(jīng)濟交往
立法原則:從實際出發(fā)、公平、民主決策、原靈結合、穩(wěn)連與廢改立結合
立法機關:
法律——人大及常委立法(3部法):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
or授權立法(5條例):VAT、消、營暫行條例
法規(guī)——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