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
復習內(nèi)容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將設立、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構成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在多數(shù)情況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如貨物運輸合同等。即使只有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將意思表示理解為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不能將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任何有意識的活動,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要達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發(fā)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邀請朋友看電影、去飯館吃飯等,并沒有希望產(chǎn)生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有的雖然產(chǎn)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并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賠償對方損失的結果等,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從本質(zhì)上說.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民事行為。因為,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才會產(chǎn)生行為人預期的目的。為非法目的而進行的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合法,既包括形式合法,也包括內(nèi)容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當法律規(guī)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若不采用這種形式,則法律行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是為了確保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并使其行為具有公開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曉,并做合理預測。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面對面地交談、電話交談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采取口頭形式進行。其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沒有文字根據(jù),一旦產(chǎn)生爭議,不易取得確實的證據(jù)。因此,口頭形式一般只適用于價額不大,或當時清結的法律行為。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行為通過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根據(jù)明顯,證據(jù)清楚,可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對預防糾紛有很大好處。書面形式又分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一般書面形式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書信、電報等。
特殊書面形式指除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對書面的法律行為采取公證、鑒證和核準登記等形式。
3.推定形式
指根據(jù)一般的法律觀念,對行為人進行的某種積極行為能夠推斷出行為人的內(nèi)在意思的形式。如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繼續(xù)收取租金,即可推定雙方同意延長租期。
4.沉默形式
默示是指當事人既不用語言,也不用文字,更不實施任何行為,而是以完全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向?qū)Ψ疆斒氯颂岢雒袷聶嗬囊?,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