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和承諾
要約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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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
承諾 |
概念 |
也叫發(fā)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 |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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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
續(x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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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 |
承諾 |
生效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
撤回 |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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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
承諾不存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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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區(qū)別 |
要約 |
要約邀請① |
目的和效果 |
要約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要約發(fā)出后,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
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要約邀請發(fā)出后.得到的回應可能是對方的要約.在對方的要約尚沒有得到承諾時,合同不能成立 |
對象 |
一般向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 |
向不特定的主體發(fā)出 |
內容 |
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
內容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
法律約束力 |
在一定期間對要約人是有約束力的 |
沒有任何約束力 |
注:①典型的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
3.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與違約責任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則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則
履行主體、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適當。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協(xié)助履行義務、保密義務。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 |
行使方 |
具體情形 |
同時履行抗辯權 |
雙方當事人均可行使 |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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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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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續(xù)表
抗辯權 |
行使方 |
具體情形 |
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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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義務的一方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
(三)合同的終止
1.合同履行: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銷。雙方互相負有同種類的均已到履行期的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3.提存。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債務。
5.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
【例5·單選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在( ?。┥?。
A.發(fā)出時
B.到達受要約人時
C.受要約人做出有效承諾時
D.受要約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例6·單選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當事人行使的該項權利是(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其他抗辯權
【答案】 B
【解析】本題考查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例7·單選題】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相應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稱為( ?。?。
A.混同
B.提存
C.抵銷
D.免除債務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提存的概念。